附件一: 定义
本规定中,若上下文无其他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国际足联:国际足球联合会的简称。
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被国际足联代表大会接受成为会员的国家(或地区)足球协会。
洲际足联:由国际足联认可,管理同一大洲(或地理上可管辖的区域)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组织。在亚洲即为亚洲足球联合会,简称亚足联。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的简称。
会员协会:被中国足协接受成为会员的地方足球协会。
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由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主办或授权的足球赛事。
官方比赛:在有组织的足球赛事框架下进行的比赛,例如国家联赛、杯赛以及俱乐部国际锦标赛等,但不包括友谊赛和测试赛。
原俱乐部:球员离开的俱乐部。
原单位:球员离开的培训单位。
原协会:原俱乐部或原单位所属会员协会。
新俱乐部:球员加入的俱乐部。
新单位:球员加入的培训单位。
新协会:新俱乐部或新单位所属会员协会。
中超: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中甲: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
中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
国内球员:除港澳台地区球员外,拥有中国国籍并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注册的球员。
外籍球员:拥有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所属国家(或地区)国籍的球员。
赛季:从国家相关联赛第一场官方比赛开始到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结束的时期。
保护期: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3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注册期:由各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确定的办理球员转会及注册手续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每赛季应当有两次注册期。
培训补偿:球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的新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具体规定见附件三。
转会费:因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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