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在球员转会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方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十八条 因转会费数额引起的争议,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按照本规定附件四的标准裁决。
第六十九条 在国内转会活动中,任何不履行转会协议、培训合同、劳动合同和/或本规定其他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培训单位、俱乐部或球员,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对其做出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暂时取消参赛资格;
(四)暂时取消转会资格;
(五)暂时取消注册资格;
(六)其他处罚。
以上各项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在涉外转会过程中,俱乐部违反本规定或不履行转会协议、劳动合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球员参赛名额,直至暂时取消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赔偿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其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相应数额,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赔偿金。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暂时取消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给予俱乐部罚款、扣分、直至降级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特别规定一
为逐步有序促使国内球员转会活动符合国际足联管理要求,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10赛季第二次注册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转会:
(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转会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
(二)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定涉外转会规定,申请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
(三)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至2010年1月20日仍未清偿的。
在上述期间内未转会的球员,俱乐部不得降低该球员原工资、奖金标准。
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0赛季第二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七十二条 特别规定二
国内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至国内原俱乐部以外的任何一家新俱乐部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内新俱乐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前中国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当时规定需要支付转会费的,新俱乐部应当向国内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
(一)球员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时,新俱乐部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
(二)球员未代表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以实际出场为
准),或该球员与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
(三)其他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并损害国内原俱乐部利益的行为。
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本规定附件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规定实施后,中国足协可根据实施情况或国际足联的新规定对其进行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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