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会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注册的;
(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处罚的;
(三)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
(四)超出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的;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予转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转会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球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以参加新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交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转会费实际数额的俱乐部,应当向中国足协以及原协会分别按照所逃避数额的5%加倍支付;未发生转会费的球员转会,新俱乐部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支付转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转会程序
新俱乐部应当在注册期内向新协会提出球员的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会协议、劳动合同;
(三)地级市以上医院出具的球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原协会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未经索要,新协会收到的《国内转会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签发的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7日内,应当:
(一)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
(二)通知新协会,由于原俱乐部与球员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或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转会的情形,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
新协会签发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当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原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此临时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该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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