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球员注册
第八条 球员注册
球员注册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只有已经注册的球员方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球员一经注册,即表明其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范。
球员一次只能注册在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在同一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在三家俱乐部,且只能代表其中两家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若球员转会前后的两家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赛季交叉(即其中一家俱乐部所属的赛季为跨年度),则该球员也可代表第三家俱乐部参加该赛季的官方比赛。前提是该球员应当遵守与前两家俱乐部的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有关注册期以及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注册期
球员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注册。第一次注册期是指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12周;第二次注册期是指本赛季联赛中期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球员参赛证
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应当向提出申请的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发放该球员的参赛证。参赛证上应当写明该球员的详细资料,包括球员12周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培训单位及俱乐部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球员转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该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同意。
租借期限不得少于两次注册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租借期内,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出球员俱乐部与租入球员俱乐部可依据本规定签订该球员的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限届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该转会球员不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球员名额。
租入球员俱乐部未经租出球员俱乐部以及球员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被租借球员转会或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罚的执行
球员在转会前受到纪律处罚的,其在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当继续执行该处罚。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新协会该球员的禁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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