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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公布新版转会规定 俱乐部球员均要再学习

2010年11月30日17:05腾讯体育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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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体育讯 北京时间2010年11月30日,中国足协下达关于球员身份及转会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足球运动发展,规范球员转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以及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球员身份

第三条 球员类别

参与有组织的足球赛事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以从事足球活动的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球员是指除职业球员以外的球员。

第四条 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具有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优先权。

业余球员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业余球员经转会仍为业余球员的,从转会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满一年方可注册成为职业球员。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以及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除外。

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成为业余球员后,在30个月内再次经转会成为职业球员的,新俱乐部不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支付培训补偿。

第六条 终止足球活动

职业球员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或业余球员终止足球活动后,30个月内仍具有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资格。

终止足球活动的日期为该球员代表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参加最后一场官方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球员可以在最临近的一次注册期内转会,未转会的球员应当在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该俱乐部租借球员应当返回租出球员俱乐部。

(一)由于解散、破产或因无力经营导致球队不能参加官方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未办理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无能力参赛或无资格参赛的情形。

[责任编辑:shine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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