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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公布新版转会规定 俱乐部球员均要再学习

2010年11月30日17:05腾讯体育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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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涉外球员转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

在国内寻求涉外转会服务应当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经纪人或律师代理。

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应当要求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同时将执业证复印件发至中国足协备案。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与球员或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会时间

涉外球员转会应当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的任一注册期内进行。每赛季注册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转会名额

俱乐部可转入外籍球员的名额,按照中超、中甲联赛规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籍球员转入

(一) 转会协议

转会协议应当由双方俱乐部及球员或其经纪人签订。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须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如有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声明,应当附载。

(二)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由双方约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足联、中国足协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该劳动合同须经球员、新俱乐部以及球员经纪人三方签字方为有效。该合同可另附回国参赛、探亲等特别条款。

(三) 转入程序

新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转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转会协议、劳动合同及球员或俱乐部与经纪人的代理合同。

中国足协在收到转会申请并核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当立即向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

未经索要,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无效。

收到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传真件后,中国足协即可为球员办理参赛证。

新俱乐部持球员参赛证、转会协议及劳动合同到新协会办理球员转会注册手续。

新协会为球员办理完毕转会注册手续后,应当将球员的转会材料提交中国足协备案并办理注册手续。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此时球员获得临时注册资格,在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原件后,球员获得正式注册资格。

中国足协签发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30日内没有收到球员原俱乐部所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答复,中国足协将通知新协会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发出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变为正式注册。如果在一年内,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提供了当时未作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可以要求新协会撤销此临时注册。

只有获得《国际转会证明》或临时注册资格并办理了参赛证的球员方可代表新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

第三十六条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转会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外籍球员,可以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同时应当注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转会费的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外籍球员在国内俱乐部间的转会,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球员转出

球员转会至香港或澳门地区时,转会手续按照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球员,可以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俱乐部:

(一)由中国足协委派到国外培养的;

(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三)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

(四)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

(五)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

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签发的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后,立即通知原俱乐部在5日内向中国足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确认函;

(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须提供转会双方俱乐部签订的转会协议及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确认函;

(三)收取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申请;

(四)不同意该球员转会的书面说明和证据。

有权收取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其他俱乐部,应当在收到中国足协通知后5日内,提供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申请,或放弃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声明。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收取上述款项。

具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足协有权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一)该球员符合转会条件;

(二)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索要函并通知原俱乐部后5日内,原俱乐部未按照本条第三款要求提交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国内球员转回

国内球员从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转会回国内,应当在中国足协规定的两次注册期内办理转会手续。转会回国内原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不占用该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转会回国内新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第三十九条 香港和澳门地区球员转会的特别规定

转入在香港或澳门足球总会注册的球员时,转会手续按照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

转入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并在香港或澳门足球总会注册的球员时,该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的球员在内地俱乐部之间进行转会时,该球员占用新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拥有香港或澳门地区身份的球员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等国际俱乐部比赛时,其参赛资格根据比赛竞赛规程认定。

第四十条 台湾地区球员转会,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shine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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