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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黑哨最高判7年实属便宜 龚案后界定有变化

2012年02月17日15:09体坛周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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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周报(微博)记者肖良志微博 丹东报道法律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相对于以前的龚建平被判10年,的确“便宜”了目前这些被宣判的黑哨。按照龚建平此前的范例,现在的这些黑哨最少也应被判十几年。不过,法庭不会参照以往的判决,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在法律范围内各有自己的判罚。上述观点,众多律师也都赞同,同时也有“便宜”现在这些黑哨的感觉。

2002年,龚建平作为被抓捕的“黑哨第一人”,如何定罪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当年,龚建平的案子引起轰动,他的代理律师王冰也因此名声大振。裁判员受贿,究竟应该归到哪类?这事当年引发过很长时间的讨论,引起了最高检察院的关注。经过讨论之后,最高检当年有一个司法解释,最终把裁判员受贿归结到了“企业人员受贿”之中。因为没有其他更为明确的司法界定,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成为最终的依据。

作为“企业人员受贿”,受贿37万的龚建平最终被判10年。2004年,龚建平因为白血病在北京去世。当时判罚龚建平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具体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龚建平当时符合的是第三百八十三条中的第一款:(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为裁判始终是中国职业联赛中的焦点,“黑哨”的质疑从来没有停止过。龚建平因为37万被判10年并且在2004年去世,外界更想知道裁判员的身份究竟如何界定。2006年之后到2007年,新的司法解释终于出台,裁判员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不给他们发工资,所以定性为“非国家公职人员”。

当时的明确规定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也就是说,黄俊杰、陆俊、周伟新、万大雪等黑哨的身份变成了“非国家公职人员”。“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这样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究竟受贿多少钱才算数额巨大,这方面不是特别具体。

黄俊杰受贿148万人民币、10万港币,陆俊81万,万大雪94万,周伟新49万,都远远高出龚建平的37万。如果参照龚建平,他们至少应该都有十几年。不过,因为刑法规定中的范围太宽,没有具体明确多个不同的范围,所以不同的法院在审理不同的黑哨案件时,在定性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做出不同的刑期判决是正常的。龚建平因为受贿37万被判10年,符合法律规定,现在的这些黑哨的判决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只不过,从龚建平案件本身的范例意义讲,现在这些人低于10年在情理上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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