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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俊杰靠两点减罪 与龚建平案无可比性

2012年02月17日07:19新京报[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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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建平案

2000年至2001年,足球裁判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2年3月15日,龚建平被警方带走,进行调查。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龚建平。2003年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 专家说案

足球反赌扫黑案迎来一审公开宣判,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4人分别被判7年至3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判罚,让人想起2003年宣判的龚建平“黑哨案”,在此案中,龚建平因为受贿37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黄俊杰涉案金额高达148万,只判7年,陆俊涉案金额达81万,只判5年半,时隔9年,为何收钱多的却量刑轻呢?

影响量刑因素很多

关于量刑的标准,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表示,刑法只是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规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五年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判处到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法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犯罪人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悔罪态度如何,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等情形判处具体刑期。

麻增伟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度,但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应差距过大,但影响最终刑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定情节,也有酌定情节,本案是否相比龚建平案判决畸轻,应综合比较两案中可能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来判断,不能简单地根据刑期来判定是否判决畸轻。本报记者 陈博

不同法院判罚结果可能不同

当被问到如何看待反赌扫黑案与龚建平案时,黄俊杰的律师刘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案子完全没有可比性。”知名法律人士郝劲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参考以前的判例的,“在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在5年到15年之间,具体是多少年,由法官自由裁量。全国各地的判罚差别也比较大。”

刘炜认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对黄俊杰进行了从轻处罚,“法院认为黄俊杰的悔罪表现非常好,也认为被告人黄俊杰极其家属主动配合法院退赃,这两点法院认为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本报记者 赵宇

黄俊杰

受贿148万人民币+10万港币判7年

陆俊

受贿81万人民币判5年6个月

周伟新

受贿74万人民币判3年6个月

万大雪

受贿94万人民币判6年

2003年龚建平黑哨案

受贿37万人民币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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