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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刑期短于龚建平 新司法令裁判身份变化

2012年02月17日08:01舜网-济南时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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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大黑哨受贿更多,刑期却短于龚建平?

律师释疑

系身份变化,年后裁判成“非国家公职人员”

时报丹东2月16日电(记者董宏磊)16日上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四大黑哨“各得其所”:其中收受贿赂最多的黄俊杰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加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名气最大的前足球“金哨”陆俊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四个人加起来一共被判了22年有期徒刑。被宣判的9名被告人中,只有裁判万大雪在代理律师的授意下,当庭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将要提出上诉。

丹东中院判决周伟新、陆俊、万大雪和黄俊杰这四大黑哨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律师评价,对这四名黑哨的判决“总体感觉偏轻”,但都在相关法规的量刑范围之内,同时也符合本次足坛审判的总体法律精神。

除了四大黑哨,法院还判处原中超公司总经理吕锋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01年,吕锋为感谢时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

丹东中院部分宣判结果

被告人犯罪事实宣判结果是否上诉

陆俊1999年至2003年,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待定

黄俊杰2005年至2009年,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上诉

周伟新2001年至2005年,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有期徒刑3年6个月待定

万大雪2003年至2009年,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上诉

吕锋给南勇行贿人民币5万元,收受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40万元。有期徒刑6年6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待定

四大黑哨的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很多人认为2003年的涉案裁判龚建平受贿37万就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而陆俊等人无论从受贿金额还是性质上来看都超过了龚建平,量刑却少得多,这样的判罚显然是偏轻的。这次的判罚究竟是否合理?对此,记者16日采访了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进和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嘉。

王维嘉认为,相比较他们的犯罪事实,法院对四大黑哨的判罚是合理的,基本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总体上来说是适当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法律上对裁判员的性质给出了明确说法:非国家公职人员。王维嘉说,“这次四名涉案裁判判刑偏轻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规定自2007年起有了一定变化,也与他们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有关,而且从总体上讲,刑法对于非暴力性的犯罪有轻刑化的倾向。”

张行进解释说,2003年龚建平的罪名是“企业人员受贿罪”,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10年有期徒刑正是当时公职人员受贿超过10万以上特别巨大数额中的下限刑期,符合法律规定;而黄俊杰、陆俊等人刑期少于龚建平,则受益于他们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定性。现在法律规定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5年成为“特别巨大”的下限,和龚建平时期差了一倍,因此四大黑哨量刑都没有超过龚建平的10年。

(实习生胡燕记者孟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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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ckel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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