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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俊杰刑期少于龚建平因《刑法》修正案

2012年02月17日07:32半岛晨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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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黑哨任何一个人的受贿金额都要比龚建平多,但是他们的刑期均少于龚建平的十年。这是为什么?陆俊的律师,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的张旭涛律师的解读是,由于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而不是像当年龚建平那样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因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坦白交代了受贿的大部分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龚建平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 2004年7月11日,龚建平因白血病在北京304医院去世。

在丹东受审的四名黑哨中,黄俊杰的涉案金额最高,为150多万元,其次是万大雪94万元,陆俊受贿81万元,周伟新受贿49万、行贿35万。这一次,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以及万大雪四名裁判的涉案金额都要高于龚建平,他们中最高的黄俊杰达到了150多万元,超出龚建平100多万,但他也仅仅获得7年的刑期,要比龚建平少了三年。

昨天,陆俊的律师张旭涛在接受采访的时候透露说,如果按照旧法,这几名裁判也将被视作“受贿罪”,当年龚建平就是被这么定罪的。但由于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其实足球裁判本身就是由足协这个民间社团组织请来吹罚比赛的,他们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是很正常的。 ” 特约记者沈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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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ach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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