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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协颁布CBA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2008年11月03日21:00CBA官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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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二条 收受或索取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三条 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但不限于此处罚。

第四条 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或收受礼品;接受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 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规定活动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 挑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间的情绪和/或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裁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的处罚。

第八条 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执裁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未经联赛办公室同意或备案,联赛期间擅自外出执裁者(省级及省级以下比赛不用请假),处以警告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裁判员在赛区有饮酒(包括啤酒、红酒、白酒)或赌博(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行为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法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参与或勾结地下赌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共谋赌球活动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十二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经裁判员们磋商后予以纠正者,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观众骚动,但未影响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警告、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第二次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5轮的处罚。

第十五条 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出现两次以上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或在关键场次决定胜负的关键判罚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至20轮的处罚。

第十七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或在关键场次决定胜负的关键判罚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性质严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引起不良后果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处以警告、停赛15轮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监评组、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监评组、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并且有过(前两个赛季)被处罚记录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出现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裁判员徽章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事前必须向技术代表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并经过批准(技术代表必须将此事记录在裁判员的评价报告中并将裁判员的请假报告一并上交联赛办公室),违反此项规定者,处以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法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事后被发现违纪将视情节受到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并不限于以上处罚。

第六章 赛区(俱乐部)、比赛场馆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与主办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后擅自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25万元。

第二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联赛开始后提出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50万元。以上损失费将从联赛经费中扣除。转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第三条 各俱乐部必须按照联赛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客队的接待和服务工作。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第一次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投诉,经调查核实,如属首次,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责成立即整改。

第四条 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接待服务不满意而向主办单位第二次提出书面投诉(含分赛区)的,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如分赛区第二次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罚款10万元,取消分赛区资格。

第六条 各俱乐部必须保证主场馆和分场馆包括比赛计时、24秒计时、比分显示等器材设施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要求和按照规定方式与电视直播车相连,否则,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建议联赛委员会取消其下赛季主场比赛资格。

第七条 联赛期间,一旦发现主队俱乐部主场比赛(比赛开始、结束时)场内温度低于15摄氏度(不达标准的,由临场技术代表测量温度并通知主客队中方教练一并签字确认),按照《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和评估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次性给予俱乐部罚款30万元。

第八条 主场馆和分场馆若因观众抽烟倒灌,经主播台确认影响电视转播画面效果的,给予主队俱乐部每场罚款5万元。

第九条 比赛期间,如发生场馆停电(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导致比赛中断超过1分钟,将对主队俱乐部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第二次,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并罚款15万,责令立即更换主场;如分赛场出现一次此类事件,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罚款5万元,取消其分赛场资格,该分赛场剩余的比赛必须全部移至主场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费用由主队俱乐部负责。

第十条 比赛期间,场馆或记录台出现器材故障能即时修复,未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因不能即时修复,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取消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场馆内观众席禁止出现锣、鼓、镲、号、扩音器、电子喇叭等设备;禁止一切形式的乐队进入比赛场馆观众席;球迷携带的任意一条边长超过2米的旗帜、横幅等只能出现在二层看台或固定座椅20排(不含活动看台)以后且位于主机位同侧;严禁观众鸣哨干扰比赛、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运动员、裁判员;允许联赛合作伙伴和主场球队冠名赞助商组织球迷方阵在主机位同侧看台就座,但同一个赞助单位组织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并不得穿着联赛指定服装品牌以外的竞争品牌。如出现违反,当场技术代表有权对赛区承办单位提出并责成立即纠正,赛后技术代表要报主办单位备案。每次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第三次出现以上违规情况者,取消下个赛季的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一次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同时,各罚款2万元。

第十四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加强整改工作,各罚款5万元。

第十五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比赛中观众席出现观众成群地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第二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通报批评,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15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更换主场。

第二十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在接受处罚更换主场后,如再次发生观众投掷杂物致使比赛中断的,则取消该俱乐部主场资格,将其剩余主场比赛均改为客场举行,所有接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赛场出现安全问题,比赛中或赛后观众在体育馆内、外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将视情节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者,主办单位将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比赛馆内发生严重事故(如火灾、建筑物倒塌、踩踏、群殴等),致使场上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并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竞赛承办单位及该场馆承办资格,责成主队俱乐部立即更换主场,并按司法程序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疾病预防措施不力导致运动队驻地出现疫情,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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