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专家苏国京六评财政部新颁“彩票办法”

其三、对彩票的分类界定不严谨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彩票品种包括传统型、即开型、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称彩票品种,是指按照彩票游戏机理和特征划分的彩票类型,包括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传统型、即开型、视频型、基诺型等。

由于没有严格定义和设定依据,彩票品种划分一直相当含混,数字型与乐透型、基诺型等某种意义上均属于数字型彩票。在彩票行业中,传统型彩票也包括传统电脑票,但传统电脑票中既有数字型也有竞猜型彩票,几个类型混乱的交杂在一起。由于我们对彩票品种划分的标准不统一,不严谨或者有很大争议,因此就有可能在制定后期的管理规定时产生诸多麻烦和问题。

其四、技术系统的规定不该脱离行业现状,引发不公正质疑

首先《办法》35条和36条加在一起,就目前全国各发行、销售机构的现状根本不可能实现。做到技术人员分成两套人马进行分离式管理,不知道该怎么做?如果一定要做到,那必须把所有技术人员人数翻翻,同时要做到异地办公。其次,根据国外经验看,彩票技术系统开发应由企业或者第三方负责完成和维护,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只要负责好发行、销售工作即可,最多可以负责一相关的维护工作。

简单讲:在监管,发行,销售,技术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完整的彩票运行机制和体系。

其五、不该直接限定彩票促销的次数,不符合中国民情

中国人的节日情结很重,尤其是八月十五,新年,春节等假期更为百姓所重视。《办法》中限定了彩票做促销活动的次数,尤其是有些品种一年只能做一次?不知道是出于何种考虑?

其六、不该对彩民和彩票行业公司权益只字不提

在对《办法》的首次解读中我们提到:在彩票风险控制,彩民、销售站点权益、保护,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公众沟通等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大的缺失和不足,需要逐步完善。

这里我想强调两个问题:第一,作为彩票的核心参与群体——彩民,我们在法律、法规保障,公开透明方面,也包括我们的监管、发行、销售机构到底能为他们做些什么?二,面对全国三十几万个彩票站点,对参与彩票行业的几百家公司、企业,他们的权益又由谁来关注、保障和过问呢?以上,是笔者认为在新《办法》中的确不应该出现的几大问题,在此一并列出,与业内朋友进行探讨。

从事彩票行业多年,很多朋友不是彩票从业者,就是彩票爱好者,我们深知,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中任何一个细枝末节的规定,都将对彩票行业产生很大的影响。业内人士有目共睹,彩票行业的大繁荣与行业管理之间的落差已经持续多年。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大家都在盼望在管理规定上的升级。但这种管理升级,应该依法进行,行业各部门紧密协作,兼顾行业发展规律和国内现状。这样才能给彩票行业、给广大彩民带一个更为合理、积极、公正安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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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aoyong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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