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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宇:新申花难逃灭顶 重组甩不开隐形债务

2010年10月22日12:26体坛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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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楼世芳被带走协助调查,有关上海申花是否会受到处罚成为焦点。目前存在着一种说法,即在2003年犯事的是“老申花”,而目前征战中超的则是在2007年经历了合并重组的“新申花”,所以即便足协要进行处罚,板子也不可能落在“新申花”的头上。

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在给出答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老申花”与“新申花”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如果只是股东、管理层出现了变化,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俱乐部的义务。因为当初对外承担责任的是俱乐部这个“壳”,所以如今受到追究的也还是这个“壳”,并不会因为内在控制权的更迭而有所改变。一个先例是,广州队在2009年底被证实2007年与山西队打假球,虽然当时的大股东广药集团已退出广州队,但今年初该队仍被勒令降级。

不过在申花这里,变化的情况又不只是股东变更这么简单。2007年,原先的申花俱乐部与朱骏的联城俱乐部进行了合并,并且注册成立了全新的公司。所以虽然名字还是“申花”,但“壳”却并不是原来的那一个,这正是很多人认为新申花可以免受处罚的关键理由。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一理由很有可能并不成立。因为虽然新老申花并不能直接画等号,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很明显的继承关系。假如新申花是在吸收了老申花和联城两家俱乐部后合并成立,那么可能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法律条文中所提到的“债务”,并不仅仅包括在合并时已经被明确的债务,一般也包括在合并之后才逐渐浮出水面的“隐性债务”。如果申花由于2003年的舞弊行为在2010年遭受处罚,那么就属于是这种“隐性债务”的类型,完全有可能要求“新申花”来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在分析老申花和新申花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虽然申花现有的管理层认为两家俱乐部不是一回事,但是当初属于老申花的中超资格,却是由新申花继承的。那么包括老申花所拥有的那些球员,也都直接成为了新申花的成员。也就是说,老申花的核心资产全都注入了新申花。那么如今当足协打算惩罚当初的那家申花俱乐部时,实际上已经找不到老申花的踪影,这种情况不处罚新申花又能惩罚谁?反过来说,如果搞个重组就能甩掉所有的历史包袱,那么会不会有更多的作奸犯科者故意用这招来逃避处罚?

站在新申花的立场来说,如果未来需要为老申花当年的行为而受罚,似乎的确有些冤枉。但是在商业购并的过程中,“隐性债务”本来就是一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清楚的是,当初在转让老申花时,双方协议中是否存在着有关“隐性债务”的条款。如果有,那么新申花在受罚之后,或许可以根据有关条款向当初的卖家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没有,那么只能说当初的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着疏漏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述承担责任的问题,仅限于新老法人之间,并不包括自然人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是当初的俱乐部总经理犯下了罪行,那么这个风险不会被转移到现任总经理这里,而是仍然由原总经理承担责任。

那么自然人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如果他们是为了俱乐部利益而实施行贿行为,是不是可以因为是职务行为而免责呢?答案是否定的。《刑法》在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了规定,这一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在此类单位行贿的案件中,除了单位将被判处罚金之外,当初在行贿中具体负责和经办的人员,需要承担和个人行贿者一样的责任,“职务行为”并不能成为免除刑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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