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规则
比赛应设在静水水域,航道是直的,起航线与终点线必须平行并与航道线垂直。
根据参赛队数及场地条件,设2或4,6,8条航道,每条航道宽度可按9m,11m,13。5m布置。
航道最浅处水深不得少于2。50m,航道内不得有水草、暗礁和木桩,航道外5m内应无障碍物。
▲器材
按各地传统龙舟式样规格制造,制作材料不限。舵桨及划桨规格按各地传统要求制作。
▲附属装置
传统龙舟可按各习惯制作龙头和龙尾,并备有锣、锣架、鼓和鼓架等,另可带水标二个,预备划桨若干个。
▲队员
队员必须身体健康,会游泳,熟悉水性。龙舟参赛队员为25人。
每队设队长一名(运动员兼),比寒时必须佩载标志。
每队登舟比赛队员为23人,包括:舵手、锣手、鼓手各1人,划手20人。
每队替补队员2人。替换时需经裁判员验明资格,并于检录登舟前替换完毕,登舟后不得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