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70万球员代理律师4点解读:程显飞违法收费

腾讯体育讯 北京时间8月28日消息,大连阿尔滨(微博 数据) U18梯队球员纪政玉 二审被判向前俱乐部毅腾队教练程显飞赔偿70万培训费,纪政玉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均是不公正的,他从四个方面解读了程显飞索要巨额培训费的事实其实并不合法。(以下内容引自纪政玉代理律师博客)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依据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程显飞是挂靠在该公司,实际培养、训练纪政玉的是程显飞个人。

首先,该份《情况说明》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来证明毅腾俱乐部的事情,明显风马牛不相及,大连毅腾足球发展有限公司是在大连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毅腾俱乐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岂能混为一谈。

其次,挂靠关系一般车辆运输企业才存在,车辆可以挂靠,具有办学性质的老师、教练怎么能挂靠?这是国家培养体育人才的方针政策决不允许的,法院怎么可以在判决中予以支持。

2、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在协议期内,纪政玉转会到其他俱乐部,才需要支付70万元,但是并没有发生转会的法律事实,而是阿尔滨俱乐部整体收购了U17青年队,转会和被收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是转会,需要经过纪政玉本人的同意,纪政玉会得到转会费。如果是被收购,不需要经过球员本人同意,球员没有钱的。既然球员没有得到钱,为何要支付给程显飞巨额费用。

二、适用法律不当。

1、程显飞私自收费行为是违法的,《委托培养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法院不应支持。

一审判决混淆了普通收费合同和办学性质的收费行为之间的区别,普通合同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处理,但是,具有办学性质的收费行为是要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约束的,这种收费一是要具有收费资格,二是收费必须有物价部门的核准。典型的如社会各种补习班的收费行为等。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该类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既然俱乐部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那么程显飞作为个人收取巨额费用依据何在?国家允许吗?如果没有国家规定作为其收费的依据,其收费行为无疑是非法的,一审判决支持收费行为就是错误的。

2、一审判决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纪政玉从5岁开始,就开始接受足球训练,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家庭为此付出了很多金钱。正因为基础好,才被选拨进毅腾俱乐部青年队。虽然俱乐部没有收费,但是俱乐部是通过培养后再转让的模式获利的,通过转让纪政玉等人获利1000多万,这就是对培养球员所付出的回报。作为教练员,是从俱乐部拿报酬的,教练员再从球员身上收取巨额费用,这哪里还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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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ckel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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