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多纳诉新浪、九城侵权胜诉 获赔300万

马拉多纳诉新浪、九城侵权胜诉 获赔300万

马拉多纳去年8月到北京出席庭审

中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张立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 高峰》报道,2010年6月初,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并在游戏频道及游戏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名字。

“被代言”网络游戏“热血球球”惹怒了“球王”,他起诉新浪公司、上海九城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索赔2000万,此案备受关注。今天(17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九城公司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元。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所体现的财产权属性对不同人却有很大的差异。马拉多纳是足球界享有声誉的运动员、教练员,上海第九城市两家公司基于一份不真实的代言协议,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签名,会在客观上对游戏的推广产生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商业利益。

审判长:本院将依据已经支付的费用,肖像使用的时间,游戏产品的规模,受众群体的大小,并适当考虑对第二和第三被告擅自使用马拉多纳肖像这种行为体现一定的惩罚,对赔偿的数额予以酌定。

法院一审判决九城公司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同时在第九城市官方网站及新浪官方网站,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元。马拉多纳代理律师葛友山告诉记者,1块钱是马拉多纳自己提出来的,表明了他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态度。

葛友山:因为对于他来说,这样一个侵权事实存在的话,他会受到很多的质疑,因为他拿了一份假的代言合同出来,导致在国内会有很多人对他提出质疑,会说你在这样一个代言中收取的费用那么少,因为在那份虚构的合同中代言费用是非常少的,对他来说精神压力非常大。这一块,马拉多纳先生认为,1块钱只是表明他的一个态度,表示被告承担责任的一个态度。

马拉多纳没有出席今天的宣判,但是他的代理人唐清慧透露,马拉多纳本人知道本案今天上午公开宣判。

唐清慧:我们要请示马拉多纳先生,把今天的判决直接告诉他,看一下马拉多纳的时间,因为他最近比较忙,可能现在正在飞机上。

法庭宣判后,上海九城公司代理律师李正宁表示,是否上诉还不确定,并强调,九城公司一直认为自己找的是马拉多纳的经纪人。

李正宁律师:当然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是认为没有过错,我们一直认为我们签的是真实的授权协议,这个协议是我们的代理人找马拉多纳的代理人那边,我们认为那边是有马拉多纳合理授权的,当然,马拉多纳后来不承认。

据说,马拉多纳最开始提出的损害赔偿是5000万欧元,但后来与律师商讨后,向法院提起了2000万人民币的赔偿。法院判决的300万的经济损失赔偿,与马拉多纳的代言相比显然不在一个数量级别上。但从国内肖像权赔偿数额来说,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已经算很高了。代理律师有何看法?

葛友山律师:对于判决金额,因为对于马拉多纳先生他的代言费用来说,应该不是在这个数量级别上,我们回去会和他商量,当然了法院陈述说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个金额是否满意,我们回去会和马拉多纳先生再进行商量。

此事被广泛关注,除了因为是“球王”“被代言”,还有一个原因是本案第一被告是新浪公司,法院如何判定新浪的责任呢?来听下法院的观点。

审判长:第一被告新浪公司由于它是接受了第二被告的授权,也有明确的合作协议,所以,本院认为,它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对此,新浪方面代理律师徐长博个人表示满意,认为新浪不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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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hao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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