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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律师解析孙杨肖像权事件 称国家队侵权

2011年08月31日03:15新华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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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鹏认为,中国运动员的培养体制和国外不同,很多运动员是由国家培养,成名也在国家队。在他们取得优异成绩、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时候,相关商业权益不应全归个人。但全归国家队也不合适。因此,最好是在运动员入队时订立合同。王晓鹏本人也在从事一些涉及体育项目运动员培养的工作,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签下相关协议。

国家队有关人士表示,对于运动员商业利益方面的有关事务,国家队有相应规章制度,孙杨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曾经炒得沸沸扬扬。当时,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肖像权的中国篮协下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为依据,认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一些法律界专家认为,相关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严重冲突。

这场官司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可口可乐公司向姚明致歉。不过,由于没有经过法庭宣判,505号文件的合法性并未得到确认。孙杨这次抨击游泳中心,使得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和商业开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度引起各界的关注。

王晓鹏还指出,现有的国家队培养体制存在着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国家队培养运动员的钱是由国家财政出的,运动员成名之后的商业利益由国家队和运动员分享,肯定不会再回到国家财政中去。这显然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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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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