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否认,这位残奥金牌教练是其所在单位公派的而不是独立聘请。因此,教练员辅导训练运动员也首先是职务行为,是在享受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的情况下的岗位行为。其所取得的成绩除了个人努力之外,也有单位打基础的成分。但中残联的奖金中却没有明确区分职务职位奖励与个人奖励的分配比例,而只是全额打给了教练员个人,这对于教练员所在单位是不公平的,是让单位吃哑巴亏了。但单位用停职甚至更多手段来索要也确实是越界行为。
在这样纠结的情况下,奖金只给教练员而忽视省体工大队的工作是不合理的。只有独立的教练员、运动员,其所获得的奖励和奖金才能完全归属于个人所有。在竞技体育“公有公营”情况下的教练员和运动员就不能完全将奖金收入囊中,不能培养时占“公家”的资源和计划经济的光,得了奖金后又要按市场规律办事。这种分裂的行为不应当再现。
为此,奖金发放单位应及早修补奖金发放缺陷,区分教练员和运动员的不同情况,在完善对市场化的独立体育组织、集体和个人奖励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公有”教练员及所在单位的奖金分配比例,让每一种做法都有明确的依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这种纠纷。
□吴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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