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微博)特约记者吴湘丹东报道
在庭审中,尽管陆俊本人没有为自己做任何辩护,而且承认了全部事实。但他的辩护律师却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提出了与之前黄俊杰的律师同样的观点:陆俊在涉案场次中并未故意偏袒某一方,因此不算受贿;而且他2003年以前做的事,不能用2006年出台的罪名来套。
陆俊辩护律师提出,陆俊涉嫌的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公布以后才有的新罪名。它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条罪名在2006年以前被表述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这一条极为关键。
陆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是2006年才有的罪名,陆俊吹黑哨的场次却是在1999年到2003年期间,从时间上说,涉案情节在前,罪名出现在后。因此律师认为,陆俊不适用于这项罪名;而要是按照2006年以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的话,陆俊又不是任何公司和企业的工作人员,同样不适用。因此,律师以此要求对陆俊的行为进行轻判。
此外,公诉人出示证据显示,辽足曾向陆俊行贿10万元。但陆俊的辩护律师对证据持有异议,他认为陆俊收受10万元后并没有对辽宁队予以关照,因此不算受贿。
尽管律师为陆俊拿出了重要的辩护依据,但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效果却不太理想。程国顺后来告诉记者说:“律师的废话太多,把自己的主要辩护内容给‘淹了’”。他介绍说,在为陆俊进行辩护期间,律师多次讲到其他并不涉案的比赛等情节,以至于主审的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对方,“请不要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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