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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出台联赛转会新规:不提自由 藏中国特色

2010年12月01日09:55体坛网肖良志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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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肖良志北京报道 30日,足协下发了新的转会规定。在新的转会制度中,最大的疑问就是规定中没有明确“自由转会制度”概念。

足协的新规中,最核心的变化是两条:第四章中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职业球员,可以在会员协会间转会:(一)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二)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终止,或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终止的;(三)经租出球员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转会的租借球员;(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可以转会的情形。这就是通常概念上的自由转会。

另外核心的一条是: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在开始商洽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和FIFA不同,FIFA规定合同期满前6个月可以和新俱乐部签订新合同。

在新的转会规定中,依然保留“中国特色”:每家俱乐部正式转会名额还是5人。另外,一个稍微限制自由转会的条款是,FIFA规定:若球员在一个赛季中代表其俱乐部的比赛少于10%,则球员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中国足协的新规定中没有,而是: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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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ckel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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