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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案不牵扯相关球队 行贿或定性为个人行为

2010年10月06日20:25扬州晚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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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陆俊被移送起诉,那些贿赂他的人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据记者了解,由于向陆俊等裁判行贿的都不是所在俱乐部的法人,属于个人行为,与之前龚建平受贿一案一样,中国足球纪律委员会不会对行贿人所在俱乐部进行处罚。

向足球裁判员行贿,这几乎是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开始几年之后的“行规”。原本以为龚建平因受贿被判刑会让这样的情况杜绝,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接下来的联赛中这样的情况并没有绝迹。据悉,与陆俊等裁判相关联的俱乐部绝不仅一家,而且时间跨度也比较长,一些俱乐部甚至已经更换了东家。按照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于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期限是两年。不过,贿赂等可以不适用于这项规定。按照这个最新的规定,如果俱乐部没有更换东家,足协可以进行处罚,但如果更换了东家行贿主体已经发生改变,则很难有处罚的依据。

让这些行贿俱乐部最终逃过处罚的不仅是可能存在的俱乐部主体的变更,重要的是这些行贿的人都不是俱乐部的法人行为。在前期的调查取证阶段,不少俱乐部的官员都接受过调查,这些人几乎没有一人是所属俱乐部的法人,这很容易将行贿定性为个人行为。在当年龚建平一案中,当时的浙江绿城俱乐部的行贿行为也是通过个人完成的,最后没有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而足协只是针对参与行贿的个人进行了禁止从事与足球相关行业的处罚。

(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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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hine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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