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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黄俊杰量刑或轻于龚建平 刑期可能十年内

2010年10月06日13:59扬子晚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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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陆俊、黄俊杰等人的刑期可能会低于10年。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龚建平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当时法院审理认为,其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龚建平案当时在介定犯罪主体时,足球裁判受贿是否属于商业犯罪,还是个模糊概念。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介定属于商业受贿。而从量刑的角度看,商业受贿判得比受贿罪轻得多。

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介定为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如果陆俊等人积极配合,最后刑期很可能低于10年。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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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ickel 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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