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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10万辽足很遗憾 球迷:应该罚肇事裁判

2010年05月11日14:09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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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中国足协官方公布了对上轮中超联赛辽宁队在比赛中途离场的处罚决定: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被罚款10万元。对于处罚结果,辽足俱乐部表示非常遗憾,并强调教练组将队员召集到场边是安抚并没有任何中断比赛的想法。

“中断比赛” 被罚10万

足协在公布的处罚决定中称,在上周六进行的中超联赛上海申花与辽宁宏运的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队主教练马林招手并喊叫召集本队队员,此举致使比赛中断并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罚款人民币10万元。足协还在处罚决定中表示,希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杜绝比赛中混乱现象的发生,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记者随后与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取得了联系,这一处罚决定得到了确认。其实,俱乐部于昨天上午就已经接到了处罚通知,不过球队方面直到记者昨晚采访时才获悉这一消息。

俱乐部遗憾 球迷喊冤

对这样一个处罚结果,辽宁宏运足球俱乐部一位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遗憾,他说:“就俱乐部来说,我觉得有些事情需要澄清一下。当时教练员之所以把队员喊到场边,是因为觉得当时在被判罚点球后,球员的情绪过于激动,不利于比赛,同时考虑到上海正在举办世博会,担心出现一些意外影响不好。而且,教练组和裁判在场边交流时,也一直在向主裁判强调,马上会恢复比赛,没有任何要中断比赛的意思。”辽足俱乐部同时表示,会继续就此事与足协进行沟通说明。

俱乐部方面表示了克制,不过一位辽沈球迷领袖在谈论此事时,明确表示了对这一处罚感到非常委屈:“这件事的始作俑者应该是那位明显误判的裁判吧?如果没有那次误判,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辽宁队的球迷,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对于这位主裁,中国足协会做出怎样的处罚?”

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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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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