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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谈孙杨:运动员资源并不天然归属国家

2012年09月30日07:56新华网王镜宇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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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王镜宇

  日前,关于奥运冠军孙杨(微博) 希望建立“杨之队”的消息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而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态说,根据总局的相关规定,游泳中心不会同意孙杨建立单独的经纪团队,但会给他安排一个综合性的保障团队,包括学习、训练、后勤、科学医疗和管理等。此外,又有传闻说孙杨已经通过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与经纪公司签约。一时间,事情显得扑朔迷离。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究竟谁说了算?他自己能否当家作主,还是只能任人摆布?让我们拨开迷雾,看看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8月,孙杨在微博上对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某饮料品牌的代言人表示不满。在一次签约活动中,孙杨和世界冠军队友赵菁(微博)及唐奕(微博)共同参加,成为某饮料外包装上的人像之一;该照片为孙杨在同年7月底结束的上海游泳世锦赛夺冠后所拍摄,孙杨表示,自己事先未被告知该签约活动的具体内容。

  而尚修堂当时表示,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尚修堂所指,应该是《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文件编号为体计财产字(1996)505号。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

  当年姚明因肖像权问题与可口可乐公司打官司的时候,核心就是这个“505号文件”。当时法律专家就指出,这一文件的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精神相悖。此后,可口可乐公司与姚明达成和解,停止“侵权”;这样的结果从侧面印证了专家的判断,并推动了国家体育总局对相关领域政策规范的修改。

  如今,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能够找到一份2006年出台的名为《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体政字〔2006〕7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这份不太起眼的文件实际上是“505号文件”的升级版,它的公布实施之日即是“505号文件”废止之时。

  在这份“通知”中,已没有“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样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运动员商业活动中价值的核心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体育投资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国家投入仍然是竞技体育发展的主要渠道和主要保障。对多数运动项目而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国家、集体大力投入、培养和保障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国家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为国争光,运动队和运动员的一切行为都应围绕这一核心任务进行。商业开发活动应当服务于项目发展和运动队建设,有利于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冲击队伍的正常训练秩序,影响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障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最后这句“同时依法保障运动员的权益”,虽然只有一句话,却相当关键,它间接地表明,运动员还是有一定“话语权”的。

  “通知”接着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进入国家队的运动员签署相关合同”。

  在这份“通知”后有一个附件:国家队运动员商业开发合同(参考文本)。在这份示范性的合同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甲方,运动员是乙方。其中的第三条第三款给了运动员两个选择。选择一: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选择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以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以个人身份的商业开发权归甲方所有。此外,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本人名义)、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

  总局的这份《通知》和合同范本内容相当翔实,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网上浏览。总而言之,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益问题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国家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不再“天然”归属于国家。

  暂且不论上述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有没有“卖身契”的味道,至少它是需要双方协商签订、有一定有效期且可以就续约进行协商的。只不过在协商的过程中,绝大部分项目中心掌握着是否让你进国家队的“生杀大权”,而运动员相对弱势。

  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自己说了究竟算不算?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与国家队之间究竟有没有这样一份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没有签,游泳中心就无权说孙杨的商业开发权属于自己,反之,孙杨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即使有这样的合同存在,去年发生的孙杨“被代言”事件也是不合理的。总局的合同范本中有明确保护运动员的条款,例如:乙方有权知悉与自己有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据此可知,如果真的发生瞒着运动员替他签约的事情,按照合同范本,那“甲方”就已然违约。

  如果说,姚明是对自身商业和法律权益觉醒的第一代中国运动员,孙杨则是第二代。当然,姚明比孙杨“强大”得多。首先,项目的市场价值不一样。其次,姚明去了NBA(微博)之后,天高任鸟飞;孙杨在国内,要想代表国家队比赛就不能轻易和游泳中心翻脸。

  然而,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事情总会朝着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运动员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会逐渐增强。孙杨的商业开发权谁说了算?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完)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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