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中心:彩票是领奖唯一凭证
韩先生告诉记者,他报案后,警方到省福彩中心查证,中奖的彩票确实是从陈梅风的彩票站打出来的,次日被支取的奖金是13万元。“那天我让陈梅风打的是‘3D149’333注,一个100倍、一个200倍的彩票,结果她只打了100倍的彩票,200倍的那张彩票她根本就没打。原本该有33万元的奖金,缩水了20万元。”
记者联系了开封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阎正贵,阎主任说:“8月23日那晚,韩先生打电话时,我告知他尽快返回,并抓紧报案。第二天上午8点多,就有人拿着中奖彩票到福彩中心领取了支票。我们就通知银行因彩票有争议,没让他支取。但是中奖彩票是唯一领取奖金的凭证,我们无权不让他领取。当天下午,这笔奖金被领走。”
律师说法:电话、短信投注不靠谱
韩先生打电话、发短信投注,彩票销售站老板也回复称已经为他投注,这样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一个有效的约定?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告诉记者,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数字通信方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短信可以证明韩先生确实要彩票站老板投注了,也可以证明要求投注的号码和数额。老板回复的短信如能证明确系其发出,也能证明老板同意了韩先生的投注要求。但是,中奖是有极大偶然性的。即便是彩票站老板同意了电话投注的要求,但是并未投注,不投注并不对彩民产生损失,也就是没有民事上的后果。也就是说,仅凭投注电话和短信,要求彩票站老板承担未投注、未中奖的民事后果,于法无据。
具体到这个案例,罗新建称情况较为复杂。要证明中奖领走奖金的彩民与彩票站老板有没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那就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其获得奖金可能是无效行为;如果两者没有利害关系,中奖、领奖者是独立的善意的个人,那么韩先生就不能证明是他投注的彩票中了奖。
罗新建告诉记者,彩票投注本来就有不允许赊账销售的规定,电话、短信投注就是赊购彩票。彩票并非实名制,赊购的彩票一旦中奖,极易产生类似争议。所以,电话、短信投注虽然在老彩民和彩票销售站之间普遍存在,但的确不太靠谱。
(首席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