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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比例逐步完善 35%销售额上缴国家

2012年06月22日13:13公益时报[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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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彩票从1987年开始发行,提取的彩票公益金比例经历了多次调整,每个阶段政策思路存在差异,在公益金管理体制发展进程中,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公益项目的管理却在调整中不断完善。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解释,公益金是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它是福利彩票资金中扣除返奖奖金和发行费以后的余额。目前,福彩公益金主要分为中央留成公益金和地方留成公益金两个部分。

彩票公益金比例逐步完善 35%销售额上缴国家

最初为50%

1987年国家批准民政部在河北等10个省市试点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部门、公益金提取比例、归集部门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当时的政策选择是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部门负责奖券发行和公益金归集管理。

同年年6月3日民政部出台的《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对发行奖券资金总额的分配做出规定,奖券资金总额的35%为奖金奖给中奖者;总额的15%为发行成本费用,其中:印制费4%,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费1%,地方募捐委员会的发行费、代销费及银行手续费为10%。除去应付的奖金和发行费用外的净收入作为社会福利基金,也就是说,将福利金占彩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为50%。

此外,还规定,福利基金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与发售地区募委会按三七分成。

1987年到1993年间,福彩公益金的分配比例均为:中央与地方3:7分成,省级和地市级、地市级与县区都按2:8分成。这一阶段公益金主要用于各地社会福利事业,用途比较单一。

变更为30%

1988年国家发行即开型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定为45%,1989年降为40%。

为了提高社会福利奖券的吸引力,统一全国发行政策,中募委决定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1990年4月中募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统一全国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面值一元的奖券奖金返还率由45%调整为50%,发行成本调整为20%(其中,中募委6%,地方14%),福利资金调整为30%。面值二元的奖券奖金返还率仍为55%,发行成本调整为15%(其中,中募委5%,地方10%),福利资金调整为30%。

调整后与调整前比较,中募委发行每张奖券多提取的1分钱费用,全部用作抵偿风险和奖励地方,以增强中募委的宏观调控手段,分文不用于自身开支。为了增加这部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还规定中募委每年决算时公布其使用结果。

不得低于30%

1994年到1999年,公益金分配体制仍然实行分级管理,但比例调整为民政部占5%,省地市民政部门占5%,县级民政部门占5%。1998年财政部管理公益金后,公益金收入按月缴存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1994年12月2日民政部出台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规定,福利彩票销售总额为彩票资金。彩票资金分解为奖金、管理资金和社会福利资金。其中:奖金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50%,管理资金不得高于彩票资金的20%,社会福利资金为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减去奖金和管理资金的净收入,其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

其中,管理资金由各级发行机构分级使用,其比例由中募委发行中心具体规定。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彩票的设计制作、仓储运输、发行销售、开奖公证、风险担保、广告宣传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和维修等。管理资金的节余为各级发行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印制、发行和销售条件,引进和研制专用技术设备以及有利于福利彩票发展的投资。

由30%调整为35%

1999年,财政部正式承接福彩公益金管理以前,福利金提取比例由各地区自行决定,部门色彩浓郁。

2006年3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的文件,对公益金分成比例作出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确定公益金基数,基数以内的公益金,由民政部门继续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超过基数的公益金,20%由民政部门分配使用,80%上交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调整后,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比例分配。中央集中的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之间,按60%、30%、5%比例分配。地方留成的公益金,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2001年,国家把公益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和教育领域。财政部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中调整了彩票基金结构,返奖比例仍为不得低于50%,发行经费比例从不得高于20%下调到不得高于15%,公益金比例从不得低于30%相应提高到不得低于35%。

目前,经财政部批准的具体游戏的公益金提取比例略有区别,但总体以35%为主。

彩票公益金比例调整大事记:

◆1987年6月,民政部出台《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试行办法》,规定将福利金占彩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为50%。

◆1990年4月,中募委下发《关于调整即开型社会福利奖券资金分配比例,统一全国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福利资金调整为30%。

◆1994年12月,民政部出台《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为福利彩票销售总额减去奖金和管理资金的净收入,其不得低于彩票资金的30%。

◆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35号文件,调整公益金比例由不得高于30%提高到35%,这项内容延续至今。

我国彩票发行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彩票利益大头向上,从而保证国家从彩票资金中提取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我国彩票资金目前分配情况

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彩票销售总额的50%必须用于返奖,也就是说这50%的彩票资金通过设奖重新返还给彩民。

彩票销售总额的35%作为彩票公益金上缴国家财政,国家财政再根据规定的各级所占比例,逐级划拨给各省、市、县级财政及民政和体育部门。公益金用于包括体育事业(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等)、福利事业(星光计划、明天计划、蓝天计划等)、社会保障事业等在内的一些社会公益事业。

剩余15%中,有7%用于支付销售终端销售佣金,而8%作为彩票发行机构的全部经营经费来源。

这部分发行机构的经费,用于彩票经营成本投入、彩票市场运作费用、彩票机构人员工资以及应对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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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tefon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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