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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三巨头涉案均超百万 俱乐部处罚提上日程

2012年06月14日15:22羊城晚报[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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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电 13日,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随着中国足球腐败案一审宣判落幕,涉案俱乐部的处罚问题也摆上日程。

中国足协负责人透露,将立即组织涉案俱乐部处罚工作组开展工作,了解具体涉案细节,特别是违纪细节,“我们要了解违纪细节,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进行相应处理,既不会人为从重,也不会网开一面,而是按照相应规定,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该负责人建议,对涉案俱乐部的处罚包括取消当年比赛成绩、罚款、适当扣分等方式,对个人最重可以施以“终身禁止从事足球事务”的极刑,但应尽量规避降级或少降级。

谢亚龙:受贿136.38万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000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南勇:受贿119.6554万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法院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蔚少辉:受贿123.6554万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李冬生:受贿79万贪污6.02万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国家队办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国家女足领队、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兼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与陈永亮合谋,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六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人民币4.63万元,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2.33万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经与陈永亮合谋,于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冬生与陈永亮将收取的培训费人民币7.1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3.69万元。鉴于李冬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四球员踢假球获得800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4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4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4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4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微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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