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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逼供"认定依据 侦查机关需提供视频

2012年04月24日16:56人民网[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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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李婧)今天中午,前足协专职副主席谢亚龙受审,其辩护律师金晓光表示,谢亚龙上午称自己在调查阶段被刑讯逼供。

记者随后连线有关律师和法学教授了解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介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些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程序,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一方在庭审过程中需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法庭随之要进行证据合法性的调查。”张建伟介绍,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由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将“不存在刑讯”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的口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样的大案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有意义,起码表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深入人心,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张燕生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喊“被刑讯”的情况不少见,并不一定每个自称“被打”的被告人都被认定遭受刑讯。不过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审讯犯罪嫌疑人应全程记录或录像。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自称被刑讯,侦查机关就应该把这些录像和审讯记录都拿出来,接受法庭调查。”张燕生认为,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应提供看守所的“提讯”记录以及时间,并提供提讯时间对应的审讯口供和讯问记录,这样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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