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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教练拒缴奖金遭停职后续 双方准备打官司

2012年03月03日04:22成都商报[微博]何鹏楠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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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金牌教练拒缴奖金遭停职》事件追踪

闹凶了,两方都准备打官司!

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带领6名队员获得3金1银的金牌教练汪成荣(微博),因拒绝向青海省体工一大队上缴中残联发给他的149.91万奖金进行重新分配,而遭到停职停薪处理。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愈发激烈。昨天,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在青海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发表“关于新京报《残奥金牌教练拒交奖金停职》报道有关情况的说明”,表示准备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而汪成荣昨日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不排除起诉青海省体工一大队的可能性。

青体一大队:初步意向打民事官司

在声明中,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对汪成荣的一些说法进行了反驳。尤其是汪成荣提出的“个人只能分到20%”,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回应道:“大队于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队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按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队员在多巴国家高原训练基地训练近200天,场地及科研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服务工作)。”

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还表示,奖金上缴给单位重新分配并非没有先例,“在去年全国农运会以及一些行业运动会上,我省也获得较好的成绩,有关教练员均把工作和所获奖金等情况向队里作了汇报,队里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贡献大小进行了分配。”对于汪成荣提出的其他教练上缴奖金,是因为数额太少的说法,青海省体工一大队驳斥道:“钱少了可以缴一些,钱多了就可以不缴,个人钱拿的越多就越不应该缴,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对于处罚汪成荣的依据,青海省体工一大队的说法是:“在汪成荣到国家队期间,大队一直给他发放工资,其中很长一段时间还是全额发放,这是大队对他的照顾。2008年残奥会奖金发放后大队要求他汇报有关情况,这是单位的职责和权利,汪本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但汪成荣收到中国残联的奖金后,大队多次找其谈话,要求汇报真实情况,汪的态度一直含糊推诿,不如实汇报奖金数额。在大队掌握了实际奖金为149.91万元情况下,汪仍不如实说明情况。这是对组织进行隐瞒,是违反纪律的行为。”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还表示,初步意向是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

汪成荣:暂不起诉,但不排除起诉可能

昨天,国内多家媒体邀请汪成荣做“微访谈”,一时间,汪成荣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对象。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汪成荣死死咬住一点不松口,那就是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没有拿出要求他上缴奖金的相关文件,“如果他们能拿出来,我全部上缴也没问题。”对于青海体工一大队表态可能走民事诉讼途径这一情况,汪成荣在昨晚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没有起诉的打算,但并不排除起诉可能。”

“我要维护权益,拒缴奖金坚持到底。”这是昨晚接到记者电话时,汪成荣说的第一句话。汪成荣说:“中残联的文件已经给出明确表态,这笔奖金是个人奖励,教练员汪成荣的奖金已打入个人账号,那么顾名思义,这笔钱是属于个人的。如果体工一大队在此之前就已经给出相关条款,那么哪怕是100%上缴这笔奖金,我都没有问题。但是现在,包括在其它省市,以往类似奖金分配的事情从没有出现过,而且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以‘不上缴个人奖金’的名义对我停职处分,我无法接受。这并不是说我否认团队的力量,但是其他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奖金,是中残联考虑的,他们也同样都会有中残联给予的私人奖金,而并不是说,我的个人奖金,是用来进行整体分配的。因此,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拒缴奖金坚持到底!”

此外,汪成荣还透露,自己并不排除跟大队对簿公堂的可能,“目前,我已经被停职两个月了,而体工大队给出的停职依据就是,没有上缴那笔奖金;这完全是领导一手遮天的行为!我确实和我的弟子商量过,我也打算把他们请过来,对于体工队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会考虑用法律手段解决,不放弃起诉的可能,希望能‘以我为戒,呼吁立法’,至少能留住更多的青海的体育人才。”成都商报记者 何鹏楠

律师解析

不适用于劳动法

如确实违纪,单位可处罚

对于汪成荣提出的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擅自将其停职停薪,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成都商报记者昨日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真含律师。刘律师表示,如果汪成荣是事业编制人员,而且其所在单位又是全额财政拨款,那么汪成荣就属于事业编制参公管理,不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应该按照《公务员法》来解释。“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公务员违反所在单位的纪律,那么单位是有权利对其进行诸如降职之类的处罚。不过,前提条件是该单位所制定的纪律必须是合法,而且经过公示的。”而成都商报记者昨天随后联系了青海省体育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汪成荣是属于事业编制人员。

此外,对于青海省体工一大队是否有权力要求汪成荣上缴奖金的问题,刘真含律师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楚三点:1、国家是否出台过相关政策规章;2、在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同意借调汪成荣之后,双方有没有就今后的工资支付、奖金分配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该单位在此之前是否有关于外调工作人员收入和奖金分配方式的明文规定,而且该规定是合法且经过公示的。”

刘律师表示,如果对簿公堂,以上三点将成为决定官司胜败的关键,只要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能够证明其中任意一点,那么他们的要求就是合法合理的。反之,则是违法,且侵害了汪成荣的权益。 成都商报记者 何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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