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翔宇报道2月18日,铁岭市中院对中国足协裁委会前主任、中国足协女子部前主任张建强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997年至2009年,张建强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的职务便利,为足球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3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5万元。
判决当天,张建强在法庭上表示服从判决,对结果满意,不会上诉。不过,在审判过后,张建强与其家人、律师沟通之后,却改变了主意,将很有可能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将在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后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在十天之内,是有权提起上诉的。张建强虽然在法庭上表示不会上诉,但也有权利更改这一决定。
在对于张建强的起诉中,提及13项罪行,其中,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12条罪状一共涉及金额为238万元,另外一项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涉及金额为35万元,一共是273万元。张建强已经上缴了260万元赃款。
在庭审之日,张建强的律师就很强势,为张建强做起了无罪辩护。张建强的律师认为,对张建强的前7项指控,不构成严谨意义上的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因为张建强并没有直接指派裁判,为提供金钱的球队提供好处。
此番张建强律师提起上诉的主要根据是,对于张建强的犯罪主体性质还存在疑点。法院一审判决将张建强的犯罪事实定性为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但律师对此并不认同,认为张建强裁委会主任一职理应定性为非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张建强是竞聘上岗,并非总局委派……
另外,在张建强一审宣判之前,2月1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对“黑哨”黄俊杰、周伟新、陆俊、万大雪等人进行了一审宣判。在以上四人中,只有万大雪当庭表示,将进行上诉,他将上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消息称,其他几人中,在一审判决过后,也有准备提起上诉的可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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