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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震:严格执法不等于严厉执法

2012年02月20日09:46《足球》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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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周,当中国足球反赌第一波的判决结果终于到来的时候,不少人感到深深的失望。有法律界的人士还公开表示,过轻的量刑让法律缺少了惩戒作用……我不知道这些失望的人们有没有真正地想过,我们真的希望得到什么。是一次通过严刑峻法给我们带来的狂欢式快感?还是一片相对干净的足球天空?

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没有资格去评判法院此次判罚的公平与否。中国刑法在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项上只是规定如果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参照近些年来不断落马的一些贪官,我们似乎可以得出杨一民、张建强等人的刑期是否公平。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受贿62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韩桂芝受贿736万元被判死缓。杨一民受贿金额125.4万余元,判处10年6个月的刑期基本属于正常判罚,张建强的刑期也与他的受贿金额相符。

让人们不满意的是,此次足球反腐为期两年多,惊动了众多中央级媒体的关注。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思维,这么大的关注度,只判处这么小的刑期似乎并不相符。更多的人把过去中国足球所有的失败责任都推到了站在审判席上的人们头上,大家希望对他们的惩戒可以补偿掉这么多年来中国足球带来的创伤。

法律在这个时候被过度消费了,我们在呼唤司法介入足球反赌的同时,就没有抱着一颗希望司法可以公正、公平处罚犯罪的心态。我们只是像一个受了委屈的孩子,希望司法能像家长一样帮我们出头,去暴打那些曾经欺负过我们的人,全然不顾这样的要求是不是以一种暴力制止另一种暴力。

我们一直在呼唤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基本条件就是严格执法,我们却总是把严格执法错觉为严厉执法。我所理解的严格执法,是既不矫枉也不过正,既不要搞运动式的突击性执法,也不应该搞不平等执法。

那些认为严厉执法的人们其实走上了一条暴力的道路,不错,法律的作用是惩戒和预防犯罪,但认为一味的严刑峻法就可以让社会清平,那只是片面地放大了法律的功效。1980年代初期,我们这个国家曾经搞过运动式的“严打”,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因此变得更加清澈。在足球圈子里,10年前龚建平被法院从严引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重判10年,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重。那次严判除了夺去龚建平的生命之外,对足球的清洁没有带来一丝的贡献。就在龚建平服刑之时,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万大雪们仍然在球场上前赴后继地吹着“黑哨”。

因为中国足协当时的不作为,因为“法不责众”的心态,让10年前的那次看上去严厉的反黑无疾而终。中国足球因此失去了一个10年。10年后当我们再次面对这样机会的时候,去讨论杨一民、张建强们的刑期是否过轻,远不如来讨论如何处理那些涉案俱乐部更加实际。

如果只是盯着那些穿上马甲站在被告席的人们,而对俱乐部从轻发落,我们只不过是仍然在重复着10年前的做法,只是这一次一个龚建平变成了几十个而已……

法律的惩戒只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否则永远只能是灯下黑,只能是马列主义电筒照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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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ach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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