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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确定 裁判不属于此列

2011年12月22日12:24《足球》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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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喜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在铁岭法院贴出的公告中称:本院定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八时三十分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1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建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特此公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建强到底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像陆俊这样的裁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问题也成为人们的关注所在。

中国足协、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也就是说,这次受审的很多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如果把他们的身份界定为中国足协的工作人员,那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界定成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的人,那么他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同身份在量刑方面会有差异。

认定张建强是否国家工作人员,评判的最重要一点就是,他是否是足球管理中心的正式员工,如果是,那么张建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判定毫无疑义。但张建强涉案时曾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所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确定无疑。

铁岭法院的上述公告,我认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张建强受贿”这几个字已经说明张建强身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顿号后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表述,说明张建强还曾经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嫌接受过贿赂。我认为公告表述的是:张建强既涉嫌犯有受贿罪,同时也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身份应该发生过变化。认为张建强身份单纯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受贿罪”的对象是特殊主体,指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对裁判,我认为应该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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