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纪字[2011]016号
关于对湖北东方国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11年5月28日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第十一轮第73场天津松江足球俱乐部队与湖北东方国旅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在天津奥体中心体育场进行。
根据中国足协裁委会联赛评议组的报告和录像,当比赛进行到66分钟时,湖北东方国旅足球俱乐部队23号运动员宋勰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肘击天津松江足球俱乐部队3号运动员于睿,导致于睿眉骨处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停止湖北东方国旅足球俱乐部队23号运动员宋勰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六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运动员、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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