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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教练授课时身亡 未签合同俱乐部拒绝赔偿

2011年03月22日10:34新闻晨报姚克勤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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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姚克勤 实习生 巢安琪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受聘在本市(上海市)某围棋俱乐部担任围棋教练的黄某,在围棋教学时突发脑疝,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由于他生前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黄某父母与围棋俱乐部为黄某究竟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簿公堂。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该围棋俱乐部与黄某间存在劳动关系。

2007年6月,黄某进入该围棋俱乐部做教练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俱乐部也没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执教时黄某使用的吊牌由俱乐部购买分发,吊牌上写有该俱乐部的名称。俱乐部每月向黄某发放工资,还发放高温费、国庆奖、“五一”奖、年奖等各类名目的奖金。2009年1月,俱乐部还通过公司网站公布,提拔黄某为一级副总教练。但是,去年5月的一个下午,黄某在俱乐部授课时突发脑疝(一种因颅内压增高引起的严重疾病)入院治疗,2天后死亡。

同年6月,因围棋俱乐部拒绝确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黄某父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围棋俱乐部不服劳动裁决,向法院诉称与黄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俱乐部开办实行的是会员制,教练都是俱乐部会员。还声称教练吊牌是从别处购得,教练都不是全日制的正规劳动关系。

静安法院的判案理由是,围棋俱乐部与黄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工作时佩戴有围棋俱乐部名称的吊牌,在俱乐部网站上亦称黄某为注册教练。黄某的工资单显示,每月收入除了课次所获得的收入外,还包括高温、节日费等。此外,该围棋俱乐部通过各种方法对黄某进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业与员工的隶属关系,因此判定俱乐部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没有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在没有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 “登记表”、“报名表”等来评判。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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