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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站房东举伪证被揭穿 售彩不容“二传手”

2010年07月26日07:54公益时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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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讯(记者 孙艳芳) 近日,云南省勐海县周某、王某两人因“合伙经营”彩站,引发经济纠纷。周某将王某诉至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归还不当得利2万余元,涉嫌举伪证的某公司被处以1万元罚款。

彩站引发纠纷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裴锫向《公益时报》记者介绍了案情, 2008年8月,周某和王某之间达成了口头代销合同,彩站经营地点由被告王某提供,原告周某每月向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00元,同时支付销售彩票总金额的0.5%作为被告王某的提成。后因生意不好,2009年4月30日,周某和王某终止了口头代销彩票合同,关门走人。周某走后不久,无意中发现王某背着他使用其彩票机继续销售,并擅自将销售款20288元占为己有。于是,他将王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辩称他和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终止福利彩票代销协议,并已结算。“彩票机所用宽带线路在结算后拆除,不存在使用原告彩票机继续销售的事实。”王某还拿出当地电信公司的一份《证明》,证实彩票机于去年5月1日从王某处拆除。法官经过对证据仔细甄别,发现被告所举《证明》涉嫌造假。后了解得知,《证明》是该公司一工作人员伪造,公司未对这份《证明》的真实性审查,就签署了“情况属实”并盖公章确认。法院对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和处罚决定书,指出其存管理漏洞及今后工作建议,并处以1万元罚款。

卖彩不容“二传手”

对于这起彩票纠纷,《公益时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程阳,他认为:“两人属于雇佣关系,但要分清楚两层关系。第一层关系是周某和彩票机构之间,属于代销关系,周某是彩票机构的唯一授权人,和王某没有关系。第二层关系是周某和王某之间,虽然王某以提供房屋的形式换取房租和0.5%的彩票销售额,但在本质上,俩人属于雇佣关系,就如销售员提供劳动换取工资一样。”

程阳指出,王某在合同终止后,已经和周某的彩票投注机没有关系了。而王某却私自销售彩票,并侵占销售额。他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侵占了周某的个人利益,更是非法侵占了国家的利益。“彩票销售款里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需要上交国家的部分,包含公益金、发行费等,另一部分是周某的既得利益。”

虽然程阳认为周、王二人在事实上属于雇佣关系,但是据裴锫介绍,俩人当时口头达成的是彩票“代销“合同。对此,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宣传部部长薛海云说:“按照《条例》,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则认为,周某和王某达成的是口头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间,房屋使用权属于周某,王某没有权进入房屋更不要说用机器卖彩票,否则从民事角度来说就是侵权行为。但王某是在二人合同解除后进入并售卖彩票的,如果是彩票机构或公诉机关起诉王某亦或周某报案立案侦查就是刑事案件,那王某会被判侵占罪,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由于王某能够返还钱款,可能免于起诉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用了民事侵权行为的判罚,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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