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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暴力为何躲过制裁 国内司法介入尚存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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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暴力·关注程度

法律界、体育界高度重视

有些巧合的是:在加内特与查尔斯打人的前一天(4月17日),一项名为“体育竞技冲突的刑事解决机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汉召开,研讨会由武汉大学和武汉体育学院共同主办,参与者有法律界、体育界专家教授以及国际国内30多所大学的学者。

作为此次研讨会倡导者之一的胡亦海教授说,这次研讨会对体育暴力事件进行了广泛讨论,话题涉及三个方面:体育竞技冲突的刑事解决机制;体育犯罪研究;国际体育仲裁与法律责任。“目前中国体育法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近十年有较好的发展。”参与研讨会的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夏婧说。

赛场暴力·防控现状

国内司法介入存软肋

“目前国内司法介入体育,尚处于抽象阶段,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法律和行规也不尽完善。”胡亦海说:“严格意义上讲,赛场暴力如涉及伤残,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只是不冷静的过激行为,则是违规,由行业内部处罚。”

而目前国内相关赛场暴力的处罚更多的只是根据行规,形式大多为:罚金、停赛,或终身禁赛。比如新疆队外援查尔斯可能面临的CBA重罚为:通报批评、至少追加停赛2-5场、核减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至8万元。

夏婧也认为:中国目前的《体育法》是软性倡导法,具有纲领性、指导性意义,但是操作性不强。

赛场暴力·处置方法

国外体育法规操作性强

胡亦海教授举例:日本在1948年就出台《赛马法案》,规定如涉及赛马造假等行为,相关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惩逸(类似劳改)和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之后在1950年和1951年,日本政府接连出台《摩托车赛车法》、《摩托艇赛艇法》。

1980年,美国前职业棒球运动员向美国国会提交《体育暴力法案》,并由此法案建议产生了一项新的联邦罪名——职业体育竞赛中的过度暴力。

而以法律的形式介入某个具体的体育项目,目前在我国还是空白。

在防控赛场暴力方面,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应用刑法进行打击,意大利国会特别通过了一项《反足球暴力法案》。西班牙的体育法中对诸如“体育暴力事件的预防”、“体育惩戒”、“体育的庭外调解”等有关法规制定得很具体。秘鲁的体育法条例中对“体育法庭”作了详细规定。

赛场暴力·频发原因

暴力频发或因“成本”不高

胡亦海教授认为:过去中国体育主要靠行业内的自律来约束,但现在体育概念已发生很大变化,涉及面广,赛场暴力和假赌黑行为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有的甚至危害到了金融秩序。而目前国内体育行规所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暴力成本”不高,仅靠罚款或停赛难以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赛场暴力·应对措施

司法介入也是双刃剑

虽然司法介入体育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国外相关学者也有自己清醒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司法介入体育是把双刃剑。过度介入,有可能会制约某些项目的发展,因为竞技体育的本质就是激烈竞争。比如有些项目,有意输掉比赛,教练员运动员是从战术要求上考虑,但法律如何介定,是个难题——让法律有理有利有节的介入体育。“目前,日本已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并率先在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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