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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足协官员李冬生因受贿贪污数罪并罚被判9年

2012年06月13日10:33新华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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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主任李冬生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9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国家队办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国家女足领队、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兼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与陈永亮合谋,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后六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人民币4.63万元。该款被二人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2.33万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之便,经与陈永亮合谋,于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先后十次以收取光盘费、资料费等名义向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元,后陈永亮通过各种名目将部分培训款项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办单位的财务账目中核销。被告人李冬生与陈永亮将收取的培训费人民币7.1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实际分得人民币3.69万元。

案发后,李冬生投案自首,并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李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共同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冬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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