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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忽略足坛赌球情节 比假球黑哨更难查

2012年02月20日09:21体坛周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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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梁冰报道

这次丹东和铁岭的宣判,涉案人员的罪名高度统一:几乎所有人都是行贿或受贿。但是,或许有一个毒瘤比假球更毒,它就是“赌球”,尤其是以中国足球为投注对象的赌球行为。

这次反黑审判中,赌球只是若隐若现,因为它的存在方式更隐蔽,围剿起来也更难。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也并不认为赌球是犯罪,因此,赌球的犯罪风险或成本近乎于零。

周伟新王鑫(微博)二人涉赌

本次反黑过程中,曾浮现出两个重要的赌球人物,第一个是裁判员周伟新。从公布的案情显示,他在退役后曾通过网络参与赌球。2007年7月,曼联(微博 数据) 与深圳在澳门打商业赛,周伟新授意主裁判黄俊杰控制深圳先开球,他本人则在赌球网站上下注深圳先开球,获利22万港币,随后他分给了黄俊杰10万港币。

第二个重要的赌球人物是王鑫,他也是此次反黑风暴的源头。公开的案情显示,2006年,王鑫为了赌球获利,与被告人刘彤、刘心斌一起送给中甲山西路虎总经理王珀90万元;2006年至2009年,王鑫获取“皇冠”赌博网站的代理资格,接受投注,涉及赌资1100万余元。

从案情中不难看出,王鑫涉足赌球较深,他有双重身份:第一重身份是赌客,他不但参与了网络赌球,并且赌的是中国自己的足球联赛,甚至以行贿俱乐部高层的方法来控制比赛结果并获利;第二重身份是代理商,也就是国外网站在中国多级代理商中的一级,通过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的投注中“抽水”来获利。

法院判决忽略赌球

周伟新和王鑫涉足赌球的情节无可争议,但对他们的量刑似乎不是简单的事。在丹东法院对周伟新的一审宣判中,周伟新被判刑3年半,罪名是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和受贿,其中的“行贿”就是指给黄俊杰的那10万港币。但是,对周伟新在网站上赌球获利本身,法院的判决似乎“忽略”了。

至于王鑫,他最终被判行贿和开设赌场罪,获刑7年。行贿指的就是向王珀送钱;而开设赌场,指的就是充当“皇冠”赌博网站的代理资格,发展下线赌球。至于王鑫的另一种行为——自己下注赌球,而且赌的是中国联赛,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针对性提及。

这暴露了中国现在的法律法规对赌球的罪名认定难题:赌球算是犯罪吗?如果是,它算是什么罪?国外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有“赌球罪”,但是在中国还没有。

赌球比假球黑哨更难查

事实上,对赌球问题的界定和判罚之难,并不是近年的事。2004年6月,前国青球员李巍充当境外赌博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发展下线赌球并抽“水钱”。2005年3月18日,李巍在长沙被抓,据说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但当时因为他不合适任何罪名,在被拘押一个月后取保候审释放。

在中国,绝大多数网络赌球的参与者都是普通球迷,他们下注的对象也都是国外的比赛,尤其是欧洲五大联赛,这对中国足球并无直接损害。相反,像周伟新、王鑫这种依附于中国足球的人,其赌球对象也是中国足球,危害显然大得多。

而危害最大的,或许是许多曾涉赌但并未在此次反黑中落马的球员、教练、俱乐部官员。他们可以自己控制比分,几乎毫无风险。两支球队打假球尚需要双方联系,尚会留下金钱往来的凭证;而赌球下注则是个人在网站上私密地进行,几乎无迹可查。从甲A到中超,都经常能听到有球员砸下7位数买本队输球的故事。在此次反黑风暴中,赌球只露出冰山一角,真正的“反赌”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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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on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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