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联合机制补偿
职业球员在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应当向所有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联合机制补偿。
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
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12周岁到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具体系数如下:
-12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3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4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5周岁的赛季:5%(即总补偿费的0.25%)
-16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7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8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19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0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1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2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23周岁的赛季:10%(即总补偿费的0.5%)
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费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30日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
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参赛证所提供的注册记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
若转会发生18个月后,原协会无法与培训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取得联系,该联合机制补偿将交由原协会用于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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