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为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3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以《条例》为依据,对《条例》相关术语条款作了进一步解释细化和补充。
无疑,《实施细则》是继2009年7月施行《彩票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彩票发展和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制度保障。只要认真“实施”,我国的彩票事业可望迈上新的台阶。
然而,仔细品味《实施细则》,尽管它对彩票管理职责发行销售开奖兑奖资金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重申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的原则,明确了弃奖奖金的流向等,但除了“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以及对“非法彩票”有了明确界定外,其余触及“要害”处似乎不多。诚如业内人士所言,该细则中多头管理局面未能打破,对于公益金分配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还不够明确。如公益金的分配过程缺乏监督,对于使用的效果也缺乏有效的评估;彩票业社会责任尚缺规定。
彩票作为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及政府筹资的一种方式,被称为“微笑的纳税女神”。财政部数据显示,近年来,彩票销售规模稳步扩大。2011年,全国彩票销售规模首次突破了2000亿元,达到2215亿元,彩票公益金筹集量达634亿元。而既往一次次彩票作弊事件的发生,不仅考验政府的公信力,也使广大“彩民”很受伤。
记得“宝马彩票案”后,新华社曾经发文指出,现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各成一体的发行体制已经成为彩票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它不仅带来产品同质竞争,而且拖住了一部系统的彩票发行管理行政法规的出台,还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可见,彩票立法之所以难有突破,关键在于立法机关还很难协调两大发行机构的部门利益。而今《实施细则》出来了,可仍旧“各成一体”,并未从根本上消除体制性障碍。
事实上,彩票机构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彩票奖金不能按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动不动就要求“出血”等,只是整个彩票业乱象的一个靶子,并非问题的关键,更非问题的全部。利益诱人而又缺乏监管,这正是彩票舞弊案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从“彩世塔案”到“宝马彩票案”,无不引发公众对于彩票业的担忧。
而且,彩票的兑奖期限与世界同行相比也明显较短。国外彩票的兑奖期限最长的为6年,多为6个月到一年,最短的也有3个月。人家的信息和交通都比我们发达,彩票兑奖期限却比我们长。这自然是尊重彩民权益,维护中奖彩民对奖金所有权的体现。我们总说与国际接轨,可在彩票兑奖期限上,何不也“接”一回呢?
说到底,《实施细则》进步不小,但需要“进一步”的环节还很多。政企不分,官商合一,“老子监管儿子”等等,这些体制性障碍不消除,非体制性的毛病也在,都说明我国彩票业无论发展还是管理,并没有迈出多大步伐,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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