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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肖像权现新争议 专家称规定有悖于民法

2011年09月01日09:54扬子晚报[微博]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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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因稀里糊涂的“被代言”而在微博发飙,这几天已被各大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由于孙杨的母亲力挺儿子斥责了国家游泳队,事情也愈发混乱。目前看来,关于对此事的是非评价,真可称莫衷一是。

近日,孙杨在微博上爆料,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出席了游泳队与某茶饮料的签约仪式。“前天通知去北京人民大会堂参加活动,据说是领导接见,我根本不知内情,今天进去才明白是签约仪式,3元一瓶的饮料已在市场销售,有我世锦赛夺冠的照片。”孙杨如此表示。随后,网友们表达了他可能被“封杀”的担忧,他更是怒气未消地表示:“游泳靠实力说话,我不怕被封杀。”

而孙杨的母亲杨明也在第一时间力挺儿子:“在我看来,没有告知,没有起码的尊重,就等于是欺骗!更何况,这种‘被代言’也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孩子如果不是愤怒到极点,怎么会发这个?现在有了微博,是一个很好的表达平台。他也是通过这个维护个人的权益。”

对此,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孙杨可能对这项活动有所误解,因为国家队签约属于集体行为,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孙杨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签约仪式。尚修堂解释说,目前在中国,大多数项目的运动员都是依靠国家培养的,“如果没有来自社会的赞助,游泳队每年哪里有那么多钱支付运动员出国训练,吃、住、行以及场租费用和外国教练的工资?因此,运动员有义务配合国家队参加相应的社会活动和签约活动。”尚修堂说。另外,国家游泳队意识到明星运动员商业开发管理的重要性,并且有明确规定,即运动员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国家队,不允许个人单独签约。

新华社:“沟通缺失,但义务需要承担”

对于孙杨的“代言门”,新华社记者周欣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首先在于双方沟通存在问题,需要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在文章中,周欣说道:“按照孙杨的说法,此前没有人告诉他将要参加什么活动。运动员必须享有知情权。……如果在每次签约或商业活动前,游泳队都能明白无误地告诉所有运动员——本次活动属于集体行为,由于你们的刻苦训练和出色表现,中国游泳如今又增添了新的赞助商……相信没有人会表示不满和不解。”与此同时,周欣也对孙杨的维权意识表示肯定:“如今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运动员成为明星选手,他们有独立鲜明的个性,懂得运用各种方式来捍卫权益,这是社会和时代的进步。”

不过,话锋一转,对于代言的看法,周欣与尚修堂基本一致:“作为中国游泳队的成员,并且从耗资巨大的出国训练中受益的孙杨,与另外几位顶尖选手参加签约仪式,是履行作为国家队选手的义务。他们的肖像权是属于国家的。”

姚明律师:“肖像权使用应提请本人同意”

曾在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鹏表示,孙杨作为当事人,有决定是否使用当事人责权的权利,国家队使用相关权利时应征得本人同意。

王晓鹏认为,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肖像权等权益属于当事人责权。如果国家队在孙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肯定构成侵权;若要用,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曾经炒得沸沸扬扬。当时,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肖像权的中国篮协下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以国家体育总局的前身国家体委在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为依据,认为“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

法学专家:“与《民法通则》精神相悖”

关于国家体委的文件中所述“在役运动员肖像属国家无形资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博士认为,这与《民法通则》的精神相悖。

金海军说,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和法律相违背,肯定是以法律为准。这里说的无形资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这既涉及到个人人身权,也有财产权。人身权肯定是属于个人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存在转让的问题。因为中国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的,所以在对运动员相关权利进行商业开发之后运动管理机构可以主张分享部分商业开发所得利益,但是要体现基本公平的原则。(记者 张晨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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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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