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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南俱乐部董事长韩志昆一审获刑20年

2010年12月17日16:42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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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昆明12月17日电(记者张敏钟旭)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云南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原董事长韩志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韩志昆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韩志昆有期徒刑20年。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志昆于2002年9月担任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16日成立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红河奔牛公司)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4日兼任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红河奔牛公司款项。

法院对韩志昆依法作出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和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韩志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644640.25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韩志昆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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