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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早恋学生照片于法于理难容

2010年11月16日03:11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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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河北无极县一中学从9月中旬开始多次将一些违纪学生的照片连同姓名、班级等信息,张贴在学校的公示栏里供全校师生浏览,其中包括一些谈恋爱的学生。对此,学生强烈不满,社会舆论哗然。

  学校采取极端野蛮的方式,公示早恋中学生的照片,属于涉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示早恋中学生的照片,侵害了中学生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学校采取极端野蛮的方式,公示早恋中学生的照片,再好的理由都是借口。教育的宗旨不在于惩罚学生或者惩罚个别学生警示其他学生。学校采取极端野蛮的方式,对中学生造成的伤害,怎么评估都不为过。

  中学生早恋,既非法律问题,也非道德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不可以恋爱。中学生处于性生理和性心理发育期,即使在行为上有所表现,又何罪之有?作为未成年人,中学生发生早恋不利于学习和身心成长。我们鼓励、支持、提倡男女生之间的正常交往,即使对同学有爱慕之心也要把握好分寸,不做过分或出格之举。

  如何正确通过性启蒙教育来引导,避免中学生涉性方面的朦胧式试探或行为,这是一个严肃的课题。早恋是中学生难以回避的“成长的烦恼”,多一分理解和宽容,多一些耐心和尊重,才能引导中学生从早恋的漩涡中脱身,引导中学生顺利走好从未成年到成年的重要一步。相反,一味地指责、阻拦,一味地警告、羞辱,容易造成中学生青春逆反、自暴自弃,甚至酿成悲剧。

  学校不仅是学生学习、考试的地方,更是学生培养健全人格、锻炼健康心理的地方。对于早恋学生,学校既不能采取“大棒政策”,更不能放任自流。全社会对学校的期待,是正确的引导、适度的干预,绝非非法的公示、粗暴的羞辱。

  (京华时报记者: 黄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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