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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三重罪指控韩志昆 云南男篮前董事长受审

2010年10月26日09:43南方都市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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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贪污公款,公诉人指控的钱有些我都不知道,也没签过字。俱乐部到现在还欠着我的钱,我只是没有办理手续而已。”昨日上午,前红河奔牛篮球俱乐部董事长韩志昆站在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向法官作最后陈述。

检方三重指控韩志昆

韩志昆是原红河州体育局局长,2004年3月16日,其带领奔牛参加全国男篮联赛(CBA ),闯入季后赛,取得第4名的好成绩。2007年俱乐部改制,韩志昆辞掉体育局工作,一心打理球队。

由于拖欠球员工资约400万元,按照CBA的准入制度,奔牛本该退出联赛。不过当时韩志昆称自己正致力于金矿开发等项目,以期摆脱资金困境,因此篮协又给这支唯一的西南球队机会。2009年9月中旬被红河州反贪局抓捕,其住所被搜查,资产被查封,今年10月,由于没有解决欠薪问题,奔牛被迫退出CBA。

昨日,连续两次被延长审查期限的韩志昆站到了被告席上。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奔牛款项。

其中2003年5月9日,韩志昆通过与中国建设银行蒙自县支行签订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用于自己装修住房,2005年5月8日借款期满时,尚欠144640.25元。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归还了借款。三天后,韩志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奔牛的财务人员用公款还给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后一直未予归还,犯有挪用公款罪。

2005年8月11日,韩志昆指使蒙自帅达广告有限公司把奔牛管理的广告收入中的50万元,转账到官房集团红河官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账上作为购房定金。当年8月22日,他又指使奔牛财务人员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给奔牛的经费中拿出50万元,经由帅达装饰家居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进入红河官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作为购房预付款。2005年8月31日,韩志昆将上诉后100万元资金连同其他200万元资金一起向红河官房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蒙自县天地商业街B3商铺归为己,犯有贪污罪。

2007年6月,奔牛进行改制,韩志昆担任奔牛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5月28日,韩志昆与马海卫签订购销铅矿协议,次日,马海卫把200万元合同款汇入韩志昆的个人账户。韩志昆在交付了价值50万元的矿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11月20日,指使帅达广告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从代为管理的奔牛广告收入中支付给马海卫150万元,犯有挪用资金罪。

韩志昆自辩:没贪污没挪用公款

在法庭上,韩志昆说,那14万元并不是他挪用的公款,也没有贪污任何钱。他说,自从当上奔牛的董事长后,由于政府划拨的资金没有到位,俱乐部经营举步维艰。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奔牛的球员和教练员就都搬到了他家里居住,伙食费都是他自己垫付的。当时还签订了租房协议,一年是12万元。他装修房子就是为了给球员和教练员居住的。这几年来,他先后把自己家的数百万元投进了俱乐部里,支撑着俱乐部,直到现在为止,俱乐部还欠着他的钱。

至于公诉人提出的第一笔50万元的问题,韩志昆说,那笔钱他并不知道,也没有签字,完全是俱乐部另外一个董事陆立一手操办的(陆立目前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中)。另外一笔的50万元钱划给官房购买商铺,完全是为了做给篮协看的。因为政府不让这个商铺落奔牛的名字,才落到他的名下。况且,这个钱已经划到了官房的账上,即使说他用了这个钱,也是他和官房之间的事情。

韩志昆说,当时俱乐部欠他家里的钱,他用这些钱算是俱乐部还给他的款项,只是由于俱乐部只有出纳没有会计,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因此,不能算作挪用。

公诉机关:建议判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检方已经对自己所列举的检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韩志昆利用自己身为奔牛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身份,挪用奔牛的钱。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单位财务,已经触犯了刑律。要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志昆5年有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韩志昆无期徒刑,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韩志昆有期徒刑4年。综上三罪,建议法院判处韩志昆无期徒刑。

而韩志昆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在这个案子中,如果韩志昆和奔牛之间多一道债务手续,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个地步。”辩护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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