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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耗时10年 曲乐恒状告辽足案一审判决

2010年07月25日11:33海峡都市报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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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乐恒状告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前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辽足需支付曲乐恒各项赔偿共计291万余元。法院判决曲乐恒与辽足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需保留劳动关系,辽足每月支付给曲乐恒伤残津贴6355.2元至满20年。

工伤认定耗时10年

2000年的3月4日,曲乐恒身披辽足7号战袍,代表辽足参与中国足协超霸杯足球赛,并凭借有如神助的三粒进球,帮助辽足以四比二大胜山东,夺得超霸杯冠军。曲乐恒也凭借着在这场比赛中的优异表现而入选了国家足球集训队。2000年1月20日,曲乐恒与辽足俱乐部签订了《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曲乐恒、张玉宁和王刚在开车外出吃饭归队途中发生严重车祸,导致曲乐恒下肢瘫痪,他从此告别了绿茵场,开始了漫长的轮椅生涯。随后,曲乐恒将张玉宁告上法庭。这场旷日持久的“曲张案”历时三年之久,后经法院判决,最终以张玉宁支付巨额赔偿而告终。2001年1月4日,辽足认定曲乐恒不是工伤,从而拉开了曲乐恒与辽足长达10年的“官司”。2009年10月16日,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出具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曲乐恒致残程度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配轮椅。辽足不服申请再次进行鉴定。2010年1月21日,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辽足未提供再次鉴定所需全部材料为由,将辽足的再次鉴定申请予以退回。

双方保留劳动关系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曲乐恒与辽足签订的《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现曲乐恒经鉴定已构成工伤二级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辽足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对辽足所提出的辽足与曲乐恒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及不认可曲乐恒系二级残的辩解,不予采纳。

律师张锦、汤洋表示,保留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曲乐恒与辽足终身存在着劳动关系。辽足总共需赔偿曲乐恒291万余元。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曲乐恒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如果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则按实际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曲乐恒终身有了保障,月薪最少可达6355.2元。

目前,辽足、曲乐恒还没有决定是否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管辽足是否上诉,对于最终的结果,张锦、汤洋显得十分乐观。“此次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即使是辽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也极大。”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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