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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剥夺球员选择权?足协回应:不可能对所有人公平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公兵、姚友明)1月31日,中国足协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意见》中“不溯及既往”“培训单位首签权是否侵占球员权益”“工作合同与培训协议的关系”等焦点问题,中国足协日前进行了释疑。

《意见》称,“本实施意见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由于解读角度不同,这句话引发了一定争议。对此,中国足协副秘书长戚军表示,“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溯及既往。”他以“出国前尚在与原单位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转会回国时的不同情况”为例解释了“不溯及既往”的含义,“对在2018年1月31日(《意见》出台日期)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且已办理完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将不予以处罚;对在1月31日之前办理完国际转出手续,现尚未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的球员,以及在1月31日之后办理国际转出手续的球员,若发生《意见》所规定情形的,球员办理国际转回和国内注册手续后,将被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足协解释新政中存在的争议

戚军所说的“规定情形”在《意见》中具体是指:球员在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若“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权利”。

为什么处罚标准是24个月?戚军说,中国足协也考虑过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标准,但最终确定24个月是要让违规者付出相当的代价。

《意见》中涉及“首签权”,即培训单位已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为业余球员办理了注册与备案,且对该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

有观点认为,“首签权”侵占了球员的权益,剥夺了他们选择的权利。戚军的回答要点是“我们的所有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球员公平”“家长签了培训协议,就说明家长认同了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认为,我培训你的孩子,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谁培养,谁受益”。

培训单位行使“首签权”最迟须在培训协议到期后30日以内,且签订的合同须在最邻近的下一个完整注册期截止前到中国足协备案。

《意见》提高了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其中中超俱乐部每年可以拿到50万元,是原标准的5倍。由此个别俱乐部可能会为追求更高的补偿费用做努力,甚至产生一些违规行为。戚军表示,是否按照新标准执行主要看协议签署时间,1月31日前签约的按旧标准,2月1日之后(含2月1日)签约的按照新标准。

至于培训协议和工作合同的关系,戚军表示,如果没签合同,则以培训协议为准;如果签了合同,则以合同为准。

此外,中国足协还计划对培训单位进行分级评定,确定培训单位获得补偿、能签球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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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ee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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