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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商品化权很重要 棋手权益应得到维护

[摘要]知名棋手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品化权。

专家:商品化权很重要 棋手权益应得到维护

谢赫(资料图)

棋谱的著作权一直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学者普遍认为棋谱很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有学者甚至认为:“棋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出版社未经棋手同意,是可以出版棋谱的,且根据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专有权的规定,图书的版式设计还享有著作权。”

棋谱的产生是与棋手紧密相关的,因此在出版棋谱时必然会注明棋手的姓名,正如本次事件中的《碎石—谢赫选集》一样,若不注明棋手谢赫的姓名,该书可能无法得到棋迷的认可,并最终决定购买。由此可见,谢赫的名字在该书的出版发行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如上述学者所言,出版社可以未经棋手同意而随意出版棋谱,那难道也可以不经棋手同意而擅自使用棋手的姓名吗?如果这样的话,那棋手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

我认为,知名棋手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品化权。

所谓商品化权,根据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一种由一定知名度和吸引力,依附于角色、名称、片断或标志等形象之上,消费者一见到商品上、商品包装上、服务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这些形象,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它们所内在蕴含的内容,引起内在的感情共鸣,产生精神利益。

对于商品化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开始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此类权益进行保护,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雷军电动车案就是对名人(雷军)的商品化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当自然人的姓名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时,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姓名加以利用,搭便车,权利人即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在碎石棋谱这个事件中,谢赫作为知名棋手,其本身的市场知名度不言而喻,其商业价值、品牌影响力不容否认。他的名字,不仅与其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围棋也有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在看到“谢赫”二字时,难免会产生联想,联想到围棋或者认为棋谱与谢赫之间存在授权或者合作等关联关系。事件中的棋迷就是看到谢赫的名字才购买的棋谱。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谢赫的姓名可以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自然人姓名。而出版社作为市场经营者,未经谢赫、 常昊等知名棋手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们的名字在出版的棋谱上,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意图,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谢赫、常昊等知名棋手完全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自己的商品化权,制止出版社及销售商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视频与原文内容无关,仅供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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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chi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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