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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解读"足球劳动法" 中国足协全面接轨FIFA

最牛解读"足球劳动法" 中国足协全面接轨FIFA

刘健转会恒大引起的纠纷是近几年转会纠纷的代表

中国足协在2015年12月30日正式下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很多人都在解读,“与FIFA接轨”肯定是最核心的主旨。但是,在解读具体规定的过程中,不少人都没有发现其中的奥秘。

中国足协将《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全面接轨FIFA,是基于四方面考虑:1、处理围绕着球员身份和转会方面出现的纠纷将有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复杂的事情会简单化;2、所有足球从业人员在一个标准下做事,将减少足球领域的内耗;3、在FIFA制度的权威下,无论是球员还是俱乐部,弄虚作假的机会将大大减少;4、过去不清楚的概念和定义,在新的规定中都已明确,处理问题只需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比如业余球员转会,今后将不再收取转会费。新的规定,让该受到保护的领域得到保护,该规范的地方得到规范。

关于这次转会的规定,我在2014年12月16日就有过《中国足协大修转会规定81处》的报道,当时基本上把接轨FIFA后的新规定说清楚。但是,当正式下发全新的版本之后,与以往相比还是有非常具体的变化。

尤其是对于俱乐部和球员来说,有的具体变化可谓直接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请看最关键的下面几点。

①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和奖金,球员就有权终止合同成为自由身。

很多人没有注意到这个描述的改变,对于球员来说,这个条款的变化,将让他们的维权更加容易。

在2009版的转会规定中,第四十四条这样规定:俱乐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最新版本的规定中,第四十五条这样描述: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两相对比,新规定了没有了3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俱乐部在应付工资和奖金的期限内,超过30天没有支付,球员就可以终止合同(在后面的条款中,有类似的描述)。

②新合同洽谈完全接轨FIFA,球员距离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在2009版规定中,第四十九条的描述是: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新版规定中,第五十一条的描述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6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③国内球员从国外转回时,如果转回主要产权没有变更的原俱乐部时,不占国内转会名额,否则就占转会名额。

在2009版的规定中,第三十八条这样描述:转会回国内原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不占用该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在新版规定中,第三十九条具体描述为:转会回国内未经主要产权变更的俱乐部的,该转会球员不占用原俱乐部可转入国内球员名额。

举个例子:北京国安2016赛季末结束完成50%股权的转让之后,如果张呈栋在2017赛季转回北京国安,因为主要产权已经变更,张呈栋将占用北京国安的国内转会名额。

④正当转会之后,办理临时转会证明的期限从过去的30天改为15天。

过去几个赛季中,多次出现过新俱乐部所在协会向球员原俱乐部所在协会索要转会证明未果的情况,原规定中明确的是正常转会情况下超过30天,就可以办理临时注册。本着为球员考虑,新的规定中把30天改为15天。

⑤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之间的身份转换,取消对国脚、U23国家队以及U19国家队球员的优惠。

有些俱乐部为了得到某一国脚,让该球员改为业余球员,然后以业余球员的身份再转会到心仪的俱乐部预备队或梯队,不受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需要12个月的限制。比如原大连阿尔滨吕鹏,就是利用自己国脚的身份,变为业余球员,然后又通过转会变成了职业球员。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入选国家队、U23、U19等各级国家队的球员不受限制的规定,职业球员转为业余球员,必须经过一年之后才能重新转为职业球员。今后,类似吕鹏转会事件不会再发生。

⑥中国足协取消5%的转会管理费,但是未对地方协会做出明确描述。

2015赛季,中国足协已经按照这样的规定实施。不过,中国足协取消的是自己不再收取球员转会费的5%,并没有对地方协会做出具体描述。因此,地方协会应该继续执行5%的规定。

这方面,在地方协会没有改革之前,俱乐部和地方协会的明争暗斗必定更加激烈。2013以及2014、2015赛季,都曾经出现过一名球员的转会费高达2500万至3500万,但是到了地方协会那里的数字却是50万或者100万。因为无法查账,地方协会没有办法,只能按照50万或者100万的转会费收取5%的管理费。

⑦中国足协不再设置球员转会费参照标准。

在2009版的规定中,最后附件中依然有“国内球员转会费参照标准”,球员转户费=上一年度的收入乘以价值系数。

加值系数=(转入俱乐部系数+转出俱乐部系数)÷2,中超第一名为3.4,依次递减,最低为2.2。

如果球员年龄正好在25岁至28岁之间,则球员本身的加值系数为1;如果小于25岁,每小1岁加0.1;大于28岁,每大一岁则减0.1。

如果该转会球员在当年度入选了国家队或者U23以及U19,则加值系数分别为1.2、0.8、0.5。

当年度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球员和最佳射手加值系数为1。如果这一项和前面一项同时满足,则取其中的最大值。

新版规定中,该规定已经取消,意味着中国足协不再设置转会费的上限,国脚们转会费高达8000万甚至上亿元,都是市场行为。

⑧关于备案合同,新版规定中除了以备案合同为准的限制之外,首次把新签订的合同要在最为临近的注册期内到中国足协备案写进正式规定之中。

职业化22年来,围绕着合同发生的问题不计其数,甚至成为中国职业联赛中的“重灾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青岛中能和刘健在2014赛季发生的合同官司,最终闹到了“司法鉴定”的地步。

实际上,中国足协当时根本就没有按照2009版的转会规定去办。因为,在2009版的规定中,第五十二条这样描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补充合同),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为准。

大家看清楚了,这一条的描述非常明确,根本就没有其他条件存在。换而言之,就是不管球员或者俱乐部手中拿的是什么合同,不管球员或者俱乐部有什么样的理由,都必须也只能以“中国足协的备案合同为准”。如果坚持原则,执行规定,则不会出现任何幺蛾子,中国足协就能做到公正、严明。

但是,中国足协不知道哪根神经出错,竟然不顾在中国足协的备案合同,不顾上述别无二致的规定,用青岛中能手中新签订的合同作为判定的依据,最终弄成一桩闹剧,至今还有两个官司历经一年多之后都没有结果。

与2009版规定相比,新规定之中,可能是吸取青岛中能和刘健官司案件的教训,在新版规定中新签订的合同应该在最临近的注册期内提交,否则不予认可。实际上,这一条的宗旨依然是坚持“以备案合同为准”。

⑨在青少年的培养、培训、保护以及国家队征调球员方面,新版规定删除了2009版里中国足协自行制定的部分,完全和FIFA接轨。这里,不再赘述。

以上内容来源于:肖良志的足球江湖(xiaoliangzhi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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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iko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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