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对归化现象宽容开明 足篮项目常见

[摘要]这一看似严格的期限,在取得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以及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缩短甚至取消。

国际奥委会对归化现象宽容开明 足篮项目常见

亚运会归化球员引发争议

新华社记者陶冶王浩明李华梁

仁川亚运会田径赛场,卡塔尔归化运动员奥古诺德以百米9秒93的“非洲速度”震惊亚洲田坛。“归化选手”这一世界体坛的特殊人群,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归化”,英文为naturalized,是指某个人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一般是居住在国外的人,依据所居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新国籍。

在国际体坛,国籍是一个运动员代表本国参加国际比赛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条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越来越多,一大批归化运动员开始活跃在世界体坛的各个角落。

在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中,《奥林匹克宪章》对参加奥运会运动员的国籍作出了明确规定。《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运动员的国籍)规定,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都必须是选拔他参赛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民;涉及如何确定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所代表国家的一切争端,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该条规则还有多条附则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了细分,其主要精神为:拥有多重国籍的运动员可以选择且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参赛;该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洲或地区的运动会或在获得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承认的世界锦标赛或地区锦标赛中已代表过一个国家后,不得再代表另一国家。不过,细则也规定,如上述运动员确需改变国籍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等世界大赛,必须在改变国籍或取得新国籍3年后方可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然而,这一看似严格的期限,在取得有关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以及得到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缩短甚至取消。由此可见,奥运会在对于归化运动员的问题上,持比较宽容的态度。

不过《奥林匹克宪章》有关国籍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对于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而言,运动员的参赛国籍问题通常要根据各有关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内部规则来确定。譬如影响广泛的足球和篮球在对待归化运动员的问题上就更为开明,这也使得在足球和篮球领域,归化球员已不再是“弱国”的专利,而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男足世界杯是最好展现归化球员魅力的舞台。2014巴西世界杯冠军德国队阵中就不乏归化球员的身影,厄齐尔、博阿滕(J-博阿滕 K-博阿滕)克洛泽等都是在德国踢出一片天地的“外族”。而传统豪门西班牙、意大利阵中也不乏迭戈·科斯塔和蒂亚戈·莫塔这些出生在巴西,却一直未代表桑巴军团征战的一流球员。

在篮球领域,近年来的归化风潮更是一股“颠覆”传统强弱格局的主要力量。2007年篮球欧锦赛,实力大不如从前的俄罗斯靠着从美国归化的霍尔登的上佳表现,捧起了欧锦赛冠军奖杯。而在亚洲,菲律宾、卡塔尔、黎巴嫩等国的实力更是依靠归化球员而迅速飙升,不断向中国、伊朗、韩国等亚洲传统霸主发起挑战。

体育运动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全球化的历程,而归化运动员正是体育世界从全球化那里派生出的产物。尽管在此过程中也会出现诸如“金元体育”、“雇佣军”等一些不那么符合公平竞赛精神的现象出现,但在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这个世界,国际体坛归化大潮已无法阻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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