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5点斥责足协处罚无效!称明显偏袒刘健方

中能5点斥责足协处罚无效!称明显偏袒刘健方

中能(微博 数据)对于足协处罚的意见通报

腾讯体育8月15日讯 昨日足协正式公布刘健(微博)转会案的处罚决定,青岛中能(微博 数据)足球俱乐部因违规违纪被罚款40万,扣除7个联赛积分。今日下午15:00,中能俱乐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中能俱乐部也发表了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的意见通报。而且中能方面透露,最终的仲裁结果是足协某领导所授意的,中能绝不接受这一仲裁结果,同时中能表示绝不会退出联赛。

以下为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的意见通报全文:

青岛中能足球俱乐部关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的意见通报

一、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尚未生效。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应当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中国足球协会2014年8月14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足纪字[2014]060号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纪律委员会主任亲笔签字,根据前述规定,该处罚决定并未生效。

由此又看出,中国足协对于自己制定和颁布的准则都不能完全遵守、执行,犯下严重的低级错误;加上2010版备案合同在中国足协被篡改这一严重的弄虚作假问题,中国足协的管理秩序、仲裁、处罚的公正性根本无法保证。

二、仲裁鉴定报告委托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在我部与刘健仲裁案中,足协仲裁委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为其仲裁的法律依据,但是在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委托鉴定、鉴定人员出庭方面,又严重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断侵害、剥夺我部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合法权利,还妄图以“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搪塞,我部不禁要问:到底是什么工作程序、什么制度,可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由此看来,中国足协及其仲裁委员会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意识缺失、规则意识薄弱,需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和教育。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报告,根本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三、本案仲裁庭组成不合法,鉴定结论和裁决书必然不合法。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

虽经我部反复反映和申请,中国足协及其仲裁委员会至今未向我部提供经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我部对本案仲裁员的任命及其是否具有仲裁资格提出严重质疑。加上仲裁庭的组成过程我部根本没有参与,剥夺了我部依法享有的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庭组成严重违法。在此等情况下,仲裁庭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以及仲裁裁决,均为不合法,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四、仲裁员在仲裁裁决书签字是仲裁裁决生效的最基本的要求。

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设立的裁判机构,理应排除其他任何领导、单位的干扰,独立地行使裁判权力;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字,是确保裁决书系由仲裁员合议后作出的最基本形式要求。

本案中,三名仲裁员均没有签字,只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裁决并非由仲裁员合议作出,其他人仅加盖仲裁委主任名章后出具;

第二,全部仲裁员均不同意裁决书内容,拒绝签字。

无论是前述那一种情况,该裁决书均为非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以“裁决书上没有全部仲裁员签字”的表述,妄图混淆、遮掩全部仲裁员都没有签字这一事实,反而欲盖弥彰。

五、中国足协完全无视我部仲裁反请求,明显偏袒刘健一方。

根据中国足协官网发布的新闻,就记者提出的关于“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到纪律委作出纪律处罚决定,大概的工作过程是怎样的?”这一问题,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称:“2014年1月,仲裁委收到刘健的仲裁申请,按仲裁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受理,2月和4月两次开庭调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经仲裁庭合议后,4月11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

事实上,我部于2014年1月9日以刘健、广州恒大(微博 数据)足球俱乐部为被申请人提出了仲裁反申请,足协仲裁委予以受理,但是至今不予处理。中国足协向媒体隐瞒该项事实,完全无视我部合法权利,明显偏袒刘健一方。

综上,我部与刘健一案之仲裁裁决书、处罚决定均没有发生效力,中国足协仲裁委和纪律处罚委员会不断侵害、剥夺我部合法权利,处罚决定的做出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我部坚决不接受,并将竭尽全力维护和捍卫我部权益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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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ke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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